《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昨日公布,为此记者采访了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博士生导师刘俊海。他认为,新管理办法体现了监管者在资本市场发展上规范与发展、效率与公平并重的监管理念,是市场监管者监管艺术和理念的升华。 此次新管理办法更加注重了规范,更加注重公平,体现了对中小股东的保护。
    记者:该管理办法根据收购人持股比例不同,采取不同的监管方式。对此您有何评价?
    刘俊海:区分不同持股比例,采取不同监管方式是此次办法的一个亮点,是监管者量体裁衣、个性化设计色彩的一个制度创新。这样的转变也是监管思路的一次更新。
    以前的监管没有注意到收购人之间在资本上的差异,没有考虑到持股比例小,则控制力弱;持股比例大,则控制力强的逻辑关系。对不同的持股比例股东的不同要求,使得信息披露监管更有针对性,也更有助于对中小股东的保护。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灯光是最好的警察”。只有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那些不诚信的收购人才能原形毕露;那些诚信收购者才能够实现低成本的收购。
    记者:财务顾问在本次征求意见稿中占据了很大的篇幅,您认为财务顾问制度将对并购市场产生什么样的影响?
    刘俊海:财务顾问实际上是比中小股东更具信息优势的受托人,实际上是利用了《信托法》上信托关系的监管策略,可以看作是一种制度创新。
    财务顾问不是监管机构,但是,它能够起到监管机构所不能的作用。财务顾问作为专业人士,对哪些人是适合的收购者,比中小股东有更清醒更理智的判断。
    通过财务顾问的智慧和品德,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堵塞制度漏洞。财务顾问有助于使诚信的、有利改善公司治理的、有社会责任感的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脱颖而出。“财务顾问将成为监管者的有利助手,中小股东的开路先锋,失信的收购者的啄木鸟。”
    当然,财务顾问也有一定的问题需要注意。第一,财务顾问也有制度成本,它使得并购成本相应提高。第二,对财务顾问群体而言,不仅仅是一个商业机会也潜伏着商业风险和法律风险。一旦出现失信的财务顾问,还容易造成信用危机扩散。
    记者:我们注意到,本次征求意见稿对管理层收购持谨慎的态度,您对此是怎么看的?
    刘俊海:对管理层收购的谨慎实际上透露了两个信息:其一,管理层收购要谨慎视之;其二,监管层并没有关闭管理层收购之门。
    同时,管理层收购的有关规定也弥补了《公司法》中对管理层激励的缺失。这种采取允许存在,但严加规范的审慎、中庸的态度是值得肯定的。
    其中规定,对违背《公司法》147、149条诚信义务的公司高管不得推行MBO是非常公平的。将失信的高管排除MBO外,是一件大快人心的制度选择。要求公司高管诚实守信、勤勉尽责,这样规定有激励和制约的双重结果。
    记者:限制反收购的有关规定会对今后的并购产生怎样的影响呢?
    刘俊海:这是与国际惯例接轨的制度创新,表明管理层的视野更加开阔了。
    一方面法律不能禁止管理层的反收购行为。因为,董事会要维护和代表公司的利益,而公司的利益不仅仅包括股东的利益,而且包括劳动者、消费者、社区等利益相关人的利益。公司要对其他的利益相关者负责人,公司的高管当然可以依法推出反收购措施。
    同时,这样的规定也避免了反收购的措施被乱用,避免了管理层学习美国的毒药丸、白衣骑士、金降落伞等手段,以行公司之名获一己之私。严格禁止管理层滥用反收购条款,股东大会批准就是一个明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