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06年5月22日以书面通知方式发出通知,2006年5月30日上午9时在公司接待会议室召开。 会议应出席董事7人,实际出席董事7人。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由董事长李墨华先生主持。会议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认真审议研究,全体董事以举手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增补赵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该议案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董事候选人简历附后)。
    二、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增补田炳福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独立董事候选人资格由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后,须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附后)。
    公司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另行公告。
    特此公告
     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零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附:
    董事候选人简历:
    赵伟,男,47岁,汉族,高级工程师。历任本钢第二炼钢厂整模车间主任;本钢集团科技部综合处处长;本钢集团总师办主任;本钢集团技术质量监督处处长;现任本钢集团经营计划部部长。
    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田炳福,男,56岁,汉族,工程师。历任辽宁省政府侨务办公室 副主任科员;中共沈阳市委政策研究室副处长;沈阳证监会部主任;辽宁证监局调研员;现任辽宁上市公司协会秘书长。
    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声明人田炳福,作为 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现公开声明本人与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之间在本人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不在该公司或其附属企业任职;
    二、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没有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或1%以上;
    三、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是该公司前十名股东;
    四、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或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
    五、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该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六、本人在最近一年内不具有前五项所列举情形;
    七、本人没有为该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管理咨询、技术咨询等服务;
    八、本人没有从该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九、本人符合该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另外,包括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5家。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深圳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本人在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规定,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厉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声明人: 田炳福
    二零零六年五月三十日
    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提名人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现就提名田炳福为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发表公开声明,被提名人与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被提名人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本次提名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后作出的(被提名人详细履历表见附件),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附: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书),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三、具备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所要求的独立性:
    1、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2、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是直接或间接持有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的股东,也不是该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
    3、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也不在该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4、被提名人在最近一年内不具有上述三项所列情形;
    5、被提名人不是为本上市公司及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管理咨询、技术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四、包括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5家。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提名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
     提名人: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零六年五月三十日
    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增补董事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现就公司增补董事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1、公司董事会提名增补赵伟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该人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公司董事会提名增补田炳福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该人具备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资格,符合《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增补董事事项尚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独立董事:薛向新、钟田丽
    二○○六年五月三十日
    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关于独立性的补充声明
    一、基本情况
    1.上市公司全称: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本公司)
    2.本人姓名: 田炳福
    3.其他情况:详见《独立董事履历表》和《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二、是否是国家公务员或在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任职的人员?
    是□ 否√
    三、是否是本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的子公司、分公司等下属单位任职的人员或其亲属?
    是□ 否√
    四、是否是在为本公司提供审计、咨询、评估、法律、承销等服务的机构任职的人员,并参与了相关中介服务项目,或为该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或合伙人?
    是□ 否√
    五、是否是在本公司贷款银行、供货商、经销商单位任职的人员?
    是□ 否√
    六、是否是中央管理的现职或者离(退)休干部?
    是□ 否√
    本人田炳福郑重声明,上述回答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保证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遗漏。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深圳证券交易所可依据上述回答和所提供的其他资料,评估本人是否适宜担任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
     声明人: 田炳福
    日 期: 2006年5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