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8日,中国人寿发布公告称,美国证交会执法局发函表示正式终止对该公司的非正式调查,并称未向美国证交会建议采取任何执法行动。
2004年3月至5月,9位在港交所和纽交所买入中国人寿股票的投资者以不实披露为由,向中国人寿提起证券欺诈集团诉讼。 起诉源于中国国家审计署在2003年审计工作报告中点名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存在54亿元资金违规情况。其后美国证交会对中国人寿进行非正式调查。
案件双方的争论焦点是中国人寿上市时是否隐瞒了正在接受国家审计署审计的信息。原告称,中国人寿违背了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1934年美国证券交易法。而中国人寿为此“叫冤”:公司已披露了应披露信息,并未失职,具体来说,审计署的审计发生在原中国人寿分拆重组之前,是针对原中国人寿而非现在的中国人寿,根据协议规定,“中国人寿集团会支付由原中国人寿引起的所有罚款”。
业内人士认为,子公司与母公司之间仍有千丝万缕的关系,母公司的任何行为,对于投资者来说都是重要的关注点。
美国证交会“不行动”的决定,并不代表中国人寿海外诉讼案的最终了结。上海汇业律师事务所吴冬律师告诉记者,在美国证交会作出决定后,原告仍有权利继续向联邦法院起诉中国人寿。
一直关注该案件的专家指出,为了规避潜在风险,必须有赖于第三方的监管。他提醒正准备上市的险企,在选择承销商和会计师事务所时务必慎重。 (责任编辑:马明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