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桂冠转债”按票面金额从2005年6月30日起至2006年6月29日止计算2005年度利息,票面年利率为1.7%;
    2、每手可转债面值1000元利息为17元(含税);
    3、付息债权登记日为2006年6月29日;
    4、除息日为2006年6月30日;
    5、兑息日为2006年7月6日。
    本公司于2003年6月30日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桂冠转债”至2006年6月29日止满三年,根据本公司《广西桂冠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规定,利息每年兑付一次,2003、2004年度转债利息已兑付。现将2005年度付息事项公告如下:
    一、付息利率
    按照本公司《广西桂冠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第五章“发行条款”之第二款有关规定,本公司发行的“桂冠转债”按票面金额从2005年6月30日起至2006年6月29日止计算2005年度利息;2005年度“桂冠转债”付息债权登记日为2006年6月29日,票面年利率为1.7%,即每手可转债(面值1000元)利息为17元(含税)。
    二、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及兑息日
    1、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为2006年6月29日;
    2、除息日为2006年6月30日;
    3、兑息日为2006年7月6日。
    三、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截止2006年6月29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全体的“桂冠转债”持有人。
    四、付息相关事宜
    根据本公司的《广西桂冠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发行条款的有关规定,本次可转债的利息支付以付息登记日为准,在付息登记日当日申请转股及已转股的桂冠转债,无权再获得当年及以后的利息,但与本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东享有同等权益;在付息登记日当日上交所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桂冠转债持有人均有权获得当年的可转债利息。本公司将在付息登记日之后5个交易日之内支付当年利息。
    本公司将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代理支付“桂冠转债”的利息。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债权持有人可于兑息日后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利息。投资者欲全面了解有关“桂冠转债”付息的具体条款,请查阅2003年6月25日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s://www.sse.com.cn)上刊登的本公司的《广西桂冠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五、咨询机构:广西桂冠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部
    咨询地址:广西南宁市民主路北四里6号
    咨询电话:0771-5636271
    咨询传真:0771-5620664
    特此公告
    广西桂冠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6年6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