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中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模式的重构
——货币化梯度补贴方案的提出与操作思路(摘要)
课题组组长董藩
中国当前以住房公积金制度、经济适用房制度和廉租房制度为主要内容的住房保障制度,对于支持城镇中低收入居民解决住房问题起到了主要作用。 但总体来说,它还存在很多问题,有些是十分严重的,违背政府保障中低收入人群的基本目标,影响政府的公平、公正形象。这些问题的出现,表面看来是政策操作运用上的偏差,或者制度设计上的不周,或者监管不力,实际上与居住保障建设思路的科学性有关。
发达国家住房保障制度在具体设计上存在差异,这与各国的经济发展水平、文化基础、法律背景等密切相关。所以,对它们的考察必须联系对方的制度形成背景,有些在发达国家行之有效的措施在中国难以实践,简单照搬是不可取的。但是,如下几点对中国还是具有重要参考价值的:搞好住房保障是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能;货币补贴比实物补贴更优越,也是未来的发展方向;搞好收入监管和个人信用制度建设是重要前提条件;住房保障要有利于创建和谐社会,防止“贫民窟”的形成;要为住房保障制度的实施提供法律依据和保障。
从中国目前的现实情况来看,强化住房保障工作的意义。重构住房保障模式应遵循四项原则:其一,规范政府职能,协调好政府与市场之间的关系;其二,提高保障资金的利用效果,并尽量扩大保障面;其三,改善信息不对称的状况,更好地满足中低收入家庭的需要;其四,防止城市居民的严重阶层分化,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目前国内住房保障模式遇到了一系列问题,如果转变一下思路,实施货币化梯度补贴方案,则大多数问题可以迎刃而解。货币化梯度补贴方案作为理想的住房保障模式,应该包含五个方面的内容:(1)尽量采用货币补贴,避免实物补贴,政府原则上不再建造、购买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2)将需要补贴的家庭按照人均收入、家庭收入、已有的住房面积和人均住房面积等分成若干等级,按等级给予不同数额的货币补贴;(3)受补贴的家庭用领取的补贴和自己的积累通过市场购买、承租住房;(4)对新建住宅小区的户型设计进行控制,要求开发商必须提供一定比例不同标准的小户型,以利于低收入家庭购买,从而促进不同收入家庭的混合居住;(5)对低收入家庭的领取的补贴资金和购买的住房进行监管。目前,国内的南通、日照已经沿着这个思路进行了初步探索,实践已经初步证明,这个思路是科学的、可行的,尽管还需要不断完善。
在货币化梯度补贴模式下,由于所需要的补贴资金巨大,首先需要解决好它的来源问题。住房补贴主要应由市、县两级财政负担,中央、省级财政起辅助和调控作用。住房保障补贴资金可考虑主要来自三个途径:(1)城市土地收益。(2)物业稅。应适时征收物业稅,并将税收收入重点用于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居住保障问题;(3)住房公积金运行收益。此三种来源仍不足时,可由地方财政用其他来源性质的资金给予补充。必要时中央和省级财政要给予帮助。为此,必须尽快建立土地收益专款专用制度;适时开征物业税,用于住房保障补贴;将住房公积金增值收入纳入补贴资金范围。
如何确定受贴对象是现行住房保障模式下分配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的难点,在我们设想的目标模式中,仍然是难点和关键性工作之一。建立健全收入监管制度和个人信用制度是进行家庭(个人)信息甄别的基本前提,应在此基础上,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申请家庭的人均收入、家庭收入、已有的住房面积和人均住房面积、产权状况等情况,确定一个相对科学的打分公式或者排序规则,将他们分成若干等级,确定给予补贴的优先顺序和补贴档次。
现行的住房保障制度是由住房公积金制度、经济适用房制度和廉租房制度组成。由于这套制度看似以实物保障为主,因此被归属于建设部牵头管理,民政部、财政部、银行等其他相关部门与机构协调配合。然而,这种客观现实与政府各部门职能定位是不一致的,可以说出现了职能错位。我们认为,将住房保障职能纳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是科学的,也是必要的。因此,应整合现有部门的职能,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作为住房保障的主管和牵头部门,财政、民政、建设、税务、银行、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等作为配合部门和机构,参与管理,构建全新的住房保障管理体制。另外,要加强对保障房的科学管理,并加强法制建设,完善住房保障的外部环境。
(责任编辑:单秀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