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过,对于投资者更为关心券商收取保证金的比例以及客户融资融券的最高限额等问题,《办法》虽有所涉及但未进行量化。而此前发布的《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提出,证券公司对单个客户融资融券业务规模均不得超过净资本的1%,并分别按业务规模的10%计算风险准备;接受单只股票质押的市值不得超过净资本的30%。
《办法》明确,证券公司向客户融资融券,应当向客户收取一定比例的保证金。保证金可以有价证券充抵。证券公司应当逐日计算客户交存的担保物价值与其所欠债务的比例。当该比例低于规定的警戒线时,通知客户在一定的期限内补交差额。客户未能按期交足差额或者到期未偿还债务的,证券公司应当立即按照约定处分其担保物。证券公司对单一证券的融券余额达到融资余额时,应当立即停止融出该种证券。单一证券的市场融资买入量或融券卖出量占其市场流通量的比例达到规定的最高限额时,证券交易所可以暂停接受该种证券的融资买入指令或融券卖出指令。 (责任编辑:陈晓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