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较大的收益往往意味着较大的风险,那么,怎样保障投资者交付证券公司、用于向证券公司提供担保的资金和证券的安全?
对此,证监会有关人士表示,在融资融券交易中,投资者交付证券公司的资金和证券,包括其融资买入的证券和融券卖出所得资金,都是对证券公司的担保物,其性质与在普通证券交易中投资者委托证券公司保管的资金和证券不同。 由其作为担保物的性质和融资融券交易的特点所决定,《试点管理办法》规定,证券公司应当将这部分资金和证券,分别存入以自己的名义在商业银行开立的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和在登记结算公司开立的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中。为了保障这部分资金和证券的安全,《试点管理办法》作了以下规定:
一是规定证券公司应当为每一融资融券业务客户开立实名信用证券账户,用于记载其担保证券的明细数据,并委托登记结算公司对客户信用证券账户内的数据进行维护。
二是规定证券公司应当参照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的方式,通过存管协议委托商业银行为每一客户开立实名信用资金账户,用于记载其担保资金的明细数据,商业银行依据存管协议负责维护担保资金的明细数据。
三是规定证券公司应当向客户送交对账单,并为客户提供其信用证券账户和信用资金账户内数据的查询服务;客户也可以通过登记结算公司和商业银行查询有关数据。
四是规定证券公司应当在登记结算公司开立专门的交收账户,用于客户融资融券交易的证券和资金结算。
五是规定除为客户进行融资融券交易的结算、收取客户归还的证券和资金、按照约定处分担保物等情形外,任何人不得动用客户的担保证券和资金。
按照以上规定,客户交付证券公司的担保证券和担保资金,都是在第三方机构的监控之下且封闭运行的,客户可以随时查询其变动情况,因此其安全性的维护与第三方存管下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一样,是有制度安排的。(宋华) (责任编辑:陈晓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