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宏观经济研究部于2006年7月22—23日在北京举办“第三届中国宏观经济走势与产业发展高层论坛”,本次论坛由国研网·国研大讲堂承办。邀请国内外各界权威专家及政府官员共同对2006年中国宏观经济运行形势、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国家财政货币政策、产业政策趋向及发展趋势进行分析与展望,并放眼国际,聚焦金融与资本市场、能源与资源及消费等领域的热点问题。
以下是搜狐财经现场文字报道:
高培勇(中国社科院财政与贸易经济研究所
副所长):女士们、先生们大家下午好!很高兴利用今天这个高层论坛的平台跟大家报告一下“十一五”时期的税制改革的进展状况。
我们都知道在整个宏观经济的运行当中,税收因素始终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它牵动着千家万户,事关所有企业的发展。而且在“十一五”期间我们也可以预期税制改革将面临着一场新的攻坚战。谈到税制改革,我们都十分关心它的具体的改革内容,我们说迄今为止,关于新一轮税制改革最早的表述应当可以追溯到2003年10月份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若干问题的决定,第20条款,这应当说是迄今为止最权威、最全面的关于新一轮税制改革最早的表述,我们把它概括为12+8的方案。12讲的是新一轮税制改革的12字原则,减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8是统一各类企业税收制度,增值税由生产型改为消费型,将设备投资纳入增值税抵扣范围等等。关于第二个相对比较权威的表述是去年10月份中共十六届五中全会通过的关于编制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稿的第24条,我们把它称之为1+5的方案,1讲的是“十一五”时期在财税体制改革方面所必须坚持的一个重要方向,就是实行有利于增长方式转变,科技进步和能源、资源节约的财税制。5讲的是5项改革内容,而且是重要的5项。这里包括完善增值税制度,也包括统一各类企业税收制度,再包括个人所得税制度的改革,调整和完善资源税和燃油税的问题,以及推行物业税的问题。
第三个可以从政府部门查阅到的关于新一轮税制改革的方案,是今年3月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刚刚颁布的“十一五”规划,在“十一五”规划当中,大家可以从第32章第2节查询到在“十一五”时期将到推进的新一轮税制改革的主要方案,我们把它称之为10项方案,10就是指在“十一五”期间总共要包括10个税制改革的内容,可以进入到我们的改革议程,这里包括的内容比较多,从增值税的转型到消费税征收范围的适当调整,再到燃油税的开征,出口退税制度的进一步完善,以及统一各类企业税收制度,实行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房地产税收制度,改革资源税制度,甚至包括一些中小的税制,比如城市维护建设税,耕地占用税等等。
这三个方面方案的表述,可以说是我们能够依据的有关新一轮税制改革讨论的比较权威或全面的文件。
迄今为止,可以说从2003年10月份到今天,新一轮税制改革事实上一直在不断的推进过程当中。那么到现在,我们看到有诸多方面的税制改革已经得到了推进,比如在04年的1月份,我们推出了出口退税制度的改革,今年的1月份又改革了个人所得税制当中的一个主要项目,也就是个人费用扣除标准的提升,今年的4月份又完善了消费税的某些征税项目和税率的调整,今年的1月份事实上就是从取消农业税这样一个重大举措的出台入手,我们就可以看到城乡税制统一已经向前跨进了一大步。从这几个改革项目的推进情况看,大家或许认为我们的新一轮税制改革已经全面开始,但事实上我们想指出的是,迄今为止尽管有关新一轮税制改革的内容在逐步的推进过程当中,但是,真正意义上的税制改革还没有到来。因为,作为税制改革的两个重头戏,增值税的转型和两法合一迄今为止还没有真正在全国推开。为什么说,这两个税种是新一轮税制改革的重头戏呢?我们说,中国目前实行的税收制度是一个双主体的税收,主体到什么样的程度,可以从数字上认知,2005年国内增值税的收入占10710亿元,出口环节增值税4166亿元,仅仅增值税一个税种加总求和就将近15000亿元,大体上是全国税收的半壁江山。
两个税种的进退,事关整个新一轮税制改革的进展,这张图大体上把2005年度的中国税收收入的构成给大家做了一个展示,国内增值税占了34.7%,其他20.3%,营业税13.7%,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3.7%,从中不难体会增值税的转型和两个企业所得税法的合并对于中国的税收制度,对于新一轮税制改革的重要意义。
所以,我们的结论是,这两个税种的变动所带来的税收增减规模最大,它所牵动的纳税人的范围最广,对经济社会生活的影响最深,在税改的方案当中始终处于核心地位。这两个税种在所有的税制改革方案当中,始终扮演着牵一发而动全身的角色。它的进退在某种意义上讲决定着整体税改的进程,那么我们要问,在新一轮税制改革的版图上,这两个税种的进展状况,究竟如何?我们不妨分别来做点详细的讨论,先看增值税的转型。
谈到增值税的转型我们都懂,最核心的意义就是要对增值额征税,而不对不属于增值额内容的征税,但是由于历史上的原因,比如在上个世纪的90年代初期,当我们启动1994那一次税制改革的时候,面临着三个方面的矛盾,比如那个时候通货膨胀率非常之高,比如那个时候政府极大的提升它的收入能力。比如那个时候税收部门的征收能力不强,税收的实际征收率很低,在三个方面因素的交互作用条件下,没有别的选择,只能训练比较宽的税基,也就是现在所说的生产型的税基,最重要的弊端就是把非增值额的部分,企业购进的固定资产包含的税款也做征收机制。在那个时候处于不得以而选择了这样一种税基,那么在经过了10几年之后,我们已经有能力、有条件、有资格来谈论增值税转型的条件下,必须由生产型转为消费型的背景条件下,增值税的改革自然要提上议事日程,从什么时候开始增值税转型?增值税的转型因为改革牵动的规模比较大,所以在它的改革方面的谋划当中,所选择的就是一个先试点后推广的行军路线,试点是从2004年的7月1日开始,试点的范围包括东北的三省一市的其中的八个行业。
目前,从这个月的7月1日开始,在东北的三省一市的八个行业,推进的增值税的改革试点已经进入了第13个年头,我们说目前增值税转型改革事实上正处于一个等待向全国推广的时间里。
我们再看两法合并。这个是包括在统一各类企业税制的内容当中。在中国目前的条件下,我们有四个方面的税制实际上还是处在不统一的这样一种状况中。这里包括,企业所得税,也就是我们所说的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适用不同的企业所得税款,这里还包括车船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我们的内资企业适用的是车船使用税,外资企业适用的是车船使用牌照税,这里还包括房产税和城市房地产税,除此之外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使用税,教育附加在目前是只对内资企业特征,对于外资企业不特征这三个方面的税额。应当说这四个方面的不统一,造成的税制方面的差别待遇,都应当在改革的版图当中推进。但是,由于总要循序渐进目前进入视野的首先是重点企业所得税的改革。
我们也知道,内资和外资企业所适用的不同的企业所得税法带来的一个最明显的弊端,就是两者之间的实际税负,或者叫有效税负相差10个百分点左右,因而从这个角度来讲,不管是从加入WTO的背景条件下,还是从经济全球化的背景条件考虑,两个企业所得税法的合并已经非常紧凑了。那么,怎样才能把两个企业所得税法的合并能够推进?事实上从一开始就存在着两种不同的合并思路。
一种合并思路是,救低不救高。既然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的实际税负相差10个百分点,其中就可以选择一个方案那就是让内资企业的税负向外资企业靠拢,那就是选择比较低的作为税制改革的基础。另外一个方案是,向中介靠拢。所谓向中间靠拢,那就是内资企业的税负降一点,外资企业的税负增一点,那么两者分别从两边向中间靠拢的时候也可以找到它的合并之点。这两个方案应当说都是在两法合并当中可以选择的方案,当然涉及的因素和影响可能有所不同。处于对政府减收的担忧,最终政府选择的是后一种方案,那就是向中间靠拢。一旦涉及到向中间靠拢,各位立刻就会意识到这是一次有人哭有人笑的改革,也就是说有人得意,有人受损的改革,降低税负的当然高兴,提高税负的当然出现种种阻力。因此如何能够极大的化解因为两法合并而可能出现的阻力,从而使得这项改革顺利的推进,一直是改革的设计者所苦恼和思考的一个问题。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一个可行的方案提出了,那就是捆绑上市,形象的讲叫捆绑上市。什么叫捆绑上市?就是要把增值税的转型和两个企业所得税的法合并捆绑在一起,哥俩一块儿推进。为什么要做这样的选择,道理不难说清。增值税的转型对专业人士讲是生产型转为消费型。对普通百姓来讲,实际上扩大增值税的抵扣范围,再通俗一点就是要缩减增值税计税基数。税率不做任何调整的条件下,自然是企业所交纳的增值税税负的降低,可以降低多少?按照财政部在2003年年末做的估算数字,如果按照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做的只允许设备投资纳入增值税抵扣范围的这样一种方案,全国要少征增值税1500亿元,这可不是一个小数,换一种表示那就是,我们的企业将因此而少交1500亿的税款。
尽管从那天起到现在,我们增值税的改革方案在屡打折扣,比如说在东北的三省一市推行的增值税的转型试点,又出现了一个增量抵扣的现象,就是企业抵扣的增值税税款不能超过它在试点之年,相对基数之年所增加的那部分增值税的税款。比如说2004年在东北地区所进行的增值税的试点改革,是允许企业将购进的设备投资所含的税款计入抵扣范围,比如某一个企业可以抵扣500万的税款,但是由于2004年相对于2003年多交的增值税只有200万的规模,因此在2004年实际能够享受到的抵扣就只能控制在200万的范围之内,多出的300万要作为对企业的欠量,这是增量抵扣的表现。因此如果能够把增值税的减税效应和企业所得税有可能给某些企业带来的增税效应放在一起结果是比较明显的,就是增税效应和减税效应有可能不抵,从而极大的化解由于两法合并可能带来的作用。
2004年以来的情况来看,增值税的转型应当说的转型推进是比较顺利的。但是两法合并却一再的受阻,本来预期在2005年能够讨论两法合并的方案,但是没有如愿。后来希望在2006年3月份能够把两法合并的方案纳入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讨论议程又没有如愿。现在我们只能寄希望于明年3月份召开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能够将这部合并的法案纳入到他们的审议范围。从最近一段时间得来的消息看,大家可能或许认为两法合并的脚步声已经越来越近了,而且越来越感觉到它可能会很快的推开。但是,稍微知道内情的人也立刻会告诉你,目前得到的所谓的利好的消息,只不过仍然向大家表明它是处在预热期,它还没有能够进入到很快推进的那样一个阶段,原因很简单,起码有两个方面的原因,仍然在推进两法合并的过程当中是必须解决的因素。其一,我们的企业所得税税法,特别是其中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税法是立法层次最高的,它必须要经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审议,才可能实施。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一年一次,离我们目前最近的是明年的3月份。第二,凡是涉外的经济法律,按照国际惯例都必须有一个半年的公示期,即便明年3月份这部法案通过非常顺利,也必须要等到明年的10月份才可能渡过他的公示期。我们现在可以肯定的讲,两法合一最早的时间表,从今天开始我们不再遇到任何的麻烦,也能轻松的渡过,也能从容的面对的话,那么要拖到2008年1月1日才可能实施。这是可能非常明确的得到的一个基本的结论。但问题是,由于两个税种的改革始终是捆绑在一起的,我们就要问既然企业所得税的改革看来还得拖上一年半载,要等到2008年。那么增值税的改革是十分顺利的,那么它的进展状况如何呢?我们必须说,正是因为企业所得税法合并改革的拖延,也拖累了增值税的转型,目前我们增值税的转型改革正处在一个等与不等的艰难抉择当中,或处在一个尴尬致极的境遇当中。原因很简单,目前增值税的改革起码面临两个方面的选择,一个是不再等,就是单兵推进,有人曾经建议既然企业所得税法的合并改革一再受阻,而增值税又实施比较顺利,大家普通欢迎,干脆先把增值税改革推出去算了。如果推出意味着什么?意味着增值税本身的改革是不会带来什么问题的,但是失掉用增值税改革的减税效应去平抑企业所得税合并改革带来的增税效应可能带来的很好的条件,下一步企业所得税两个税法合并的改革将会更加困难,甚至还可能无限期的拖延下去,因此不等看来是不行的。
另外一个选择,就是继续等。继续等,也不是没有问题。我们的增值税的转型改革,到了这个月已经跨入了第三个年头,从1979年改革到今天将近20年当中,我们哪一项改革会拖得时间如此之久,哪一项改革在已经取得了基本经验的条件下还继续等待,继续试点?只有增值税。那么增值税的试点的进一步拖延,又给我们带来什么?目前可以带来的负面因素至少有如下几个:
其一,我们都知道增值税是一种相互连贯的征扣税的机制,是凭发票连接各个征税环节,由于在全国实行不同的税收制度,在东北的三省一市的八个行业可以允许抵扣设备投资的税款,迈出这个地区就不能抵扣,大家想想我们的发票怎么才能把各个相关的交易环节联系起来?一旦这种机制被打破,那又意味着什么?
其二,随着增值税税制的差别待遇长期存在下去,已经阻碍了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形成,甚至在某种意义上已经诱发了一部分人偷逃税的政策。在东北地区有可能出现一些冒牌的公司,而把实际的经营业务放到内地去。我们也都知道从实行增值税之后的13年间,仅仅因为增值税的发票问题已经有超过100人被送上的断头台。那么由于在增值税抵扣范围上存在的这种差别待遇,而有可能提供一块新的偷漏水的土壤,那么它对于增值税偷漏税的犯罪行为,自然是一种诱导。再比如,它也给税务局的征管工作带来了极大的问题,所以我们说,在增值税改革当中,正处在等与不等的尴尬境地,无论是等与不等,都是成本极高的选择。
从这样一种相互联系的影响来看,大家也可以看到,现在增值税的改革进展在某种意义上或者在很大程度上,不是决定于它的自身,而是决定于两个企业所得税法的合并改革于一身。
第三个在“十一五”时期应该作为重点的改革项目,是个人所得税的改革。个人所得税的改革我们刚才谈到了,在今年1月1日把个人费用的扣除标准由800块钱提升到1600块钱,有人认为这就是个人所得税的改革,但我们想说,真正意义上的个人所得税改革并没有到来。原因很简单,判断一个税种的改革目标是不是到位,重要的是要判断这个税种的基本功能是不是得以实现,任何一个税种我们说它都具有被政府取得收入的功能,但是所有的税种都有在取得收入之外担负的特殊功能。个人所得税的特殊功能主要体现在调节居民的收入分配水平上,这个功能能不能实现,应当说是判断个人所得税改革目标是否实现的一个重要的标志。
那么谈到个人所得税对于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大家普遍的会感到摇头,觉得功能是非常微弱的。但是不明就理的人往往把这种措施归结于税务局征得不够合理。最重要的方面在于,制度的设计环节而不是在个人所得税的征管环节,为什么?原因很简单,因为到目前为止我们中国的个人所得税还只是一个有11种个人所得税组合而成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它不是一个税种,或者单一的税种。比如当你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的时候,马上要问你你是什么所得,你要是工薪所得交纳工薪所得税,劳务交纳劳务的,个人存款利息所得就交纳利息所得税,要是彩票要交纳偶然所得税,稿酬所得交纳稿酬所得税,因此我们把个人的收入分给11个方面的类别征税,这样的征税办法从专业术语上讲叫分类所得税。分类所得税有自己的优点,就是便于征管不易偷逃。我们中国的个人所得税有两个特点,一个是只盯发钱的人,不盯拿钱的人。大家可以看看我们各个地方税务局征收个人所得税具体的办法,往往是和收入的支付单位签定合同,叫扣缴义务人。第二个特点只认钱,不认人。扣税的时候只管你拿到了多少收入,不管拿钱的人的背景,比如说人口多少,家庭有没有负担,医疗费用有没有发生,孩子的大小有没有不同都是不考虑的。所以这样一种个人所得税的最突出的缺点就在于它脱离于调节人与人之间的收入分配水平。怎么样才能调节好个人所得税,我们举一个例子,比如说在座的任何一位要和我进行收入分配的比较,说究竟两个人哪一个人的收入水平高,你会说你的收入肯定比我高,不是。我们按照个人所得税税法的规定,我们得一个项目一个项目的列举,我不是我的工资多少,我的稿酬多少,我们劳务所得多少,我们存款利息多少,我的房地产租赁所得多少等等等等,当我们一一列举的时候,我们可以顾左右而言其他,因为我始终没有给大家一个综合性的概念,就是我一年或者一个月的总收入是多少,你也没有给出的情况下,我们就很难说。在什么样的条件下可以得出这样的概念,将某一个人在特定区间内的所有来源收入加总求和之后才可能进行这种收入分配差别的比较,一旦走到这一步的时候,实际上我们就要求实行综合所得税制,综合所得税制的特点是不分所得来源,无论在哪个环节取得收入,不管取得哪一种性质的收入,都要以人为单位,将所有的收入加总求和,在得到一个总的收入概念之后,再去和既定的税收制度对接,看看你该交多少税,这是现代个人所得税制的发展方向,也是为了调节人与人之间的收入分配水平所必须坚持的一个个人所得税的改进方向。也正因为这样,不管是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决定,还是十六届五中全会通过的建议,以及“十一五”规划当中所设计的个人所得税的改革方向,都把它做了如下的表述,叫做实行综合和分类相结合,也就是实行各种所得税制的综合是个人所得税的改革方向,当然由于国情的限制,在“十一五”期间可能向前推进的一步还是要实行综合和分类相结合,不是单纯的分类也不是单纯的综合。在这里综合是放在了分类之前的。
第四点,在“十一五”期间大家普遍关注而要作为税制改革重点推进的内容是开征物业税。物业税的开征是2003年的时候大家普遍关注的问题,我记得在2003年发布推行物业税改革方案不久,04年就有人传出广州市开征物业税,04年下半年说福州市开征物业税,05年年初说北京市开征物业税。媒体上是一场炒作,但稍微具备一点税收常识的人都会说,这肯定只是传言,不会是现实。原因是非常简单的,因为中国的税收立法高度集中在中央,在中央没有对物业税的开征制定出一个统一的税收制度的时候,任何地方都不可能有真正意义上的物业税的征税行为,有可能推进的也就是媒体炒作的叫模拟运行。什么叫模拟运行?只不过是研究过程的一种表述,也就是说在测算如果我这样征税能够征多少,如果那样计税应该怎么去征。所以,从03年到现在尽管两年多的时间已经过去,中国的物业税的开征还没有真正的进入到它的议事日程。
有人为此欢心,说这是我们的税收负担不会增加的一个利好消息。也有人担忧,说如此把物业税的开征拖延下去,房价可能还要涨。物业税的开征和房价没有根本的关系,因为中国的房地产市场虽然说税收制度是可能产生影响,但税收不是房价的决定因素,也有人说,物业税的开征是为了给地方政府寻求一个主体税种,但是我们在看到中国国情在对中国的财政税收体制做了一番审视之后,你也会发现在目前的条件下,地方的主体税种的问题是很难提上议事日程的。所以我们要问的是,为什么要把物业税写进税制改革的议程,为什么在写进之后拖了如此长的时间,物业税的开征还处于干打雷不下雨,或雷声大雨点小的一种状况。能够得到的结论只能是目前我们还没有给物业税的开征设立一个基本的或适当的理由。
什么才是物业税开征的最基本最适当的理由?我们说要把物业税规定到税收体系当中,从它的定位入手来寻求。物业税说到底说房地产税,只不过在写文件的时候,仿效香港的称谓而把房地产税写成了物业税,当你意识到物业税只不过房地产税的另外一种称谓的时候,你就会得出结论,物业税说到底是一种财产税,因为财产税有三个类别,一个是综合和一般财产税,其二是特种财产税,房地产税就属于这一种。其三是财产转让税,比如遗产税。一旦把物业税定义为财产税之后,我们会想到物业税的开征实际上是中国的财产税缺失状态的终结。中国的现行体系当中没有财产税的设置,有人可能回忆到,你刚才在谈到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交纳房产税的时候说是两个不同的税种,有房产税和城市房地产税,那不是财产税吗?我们说是。名义上可以规定到财产税的系列当中,但实质上它不是。原因也非常的简单,财产税在税收原理上我们把它称之为直接税,直接税是对人征的税,因为财产总是有归属,总要归属于哪一个人的财产,现行的房产税和城市房地产税,所牵动的主要纳税人不是个人,而是所谓的单位,而单位在我们的概念当中是指的和法人概念接近的一个概念。在瞄准单位作为纳税人的条件下,它的整个税收制度设计的精神和目标一直到具体的征管规定,都不是瞄准个人拥有的财产状况的差别调节,所以在中国目前,可以比较确切的讲我们还缺少财产税。这意味着什么?意味着在中国目前的条件下,人与人之间贫富差别的调节,我们还找不到相应的调节工具。
收入分配的差距只不过是贫富差距的一个方面,调节收入分配的差距,最终要落到调节贫富差距上。而贫富之间的差距,是要通过三个层面表现出来的。其一是收入分配,我的收入比你高,我比你富。其二是消费支出,我消费的档次和规模比你高比你大,消费的魄力比你足,我肯定比你富。第三是财产,我拥有财产比你多,我比你富。但是这三个不同的层面具有的意义又是不相同的,前两个层面我们说是流量环节,后一个层面是存量的环节,存量是决定流量的,在很大程度上决定流量。把这样一种贫富差别的三个层面和现行的税收制度相对接你能看到什么样的景象?可以看到前两个层面我们多少会有调节,个人所得税无论功能如何毕竟可以起到调节的作用,我们的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也能够对消费环节起到一定的调节作用。但是,一旦深入到的个人财产的保有环节,你会发现在这个环节没有任何税收和税种可以实施调节。那么在财产层面所出现的税收制度调节作用的缺失,是目前在调节贫富差距方面政府始终感觉到心有余而力不足的一个重要的原因。
从这个角度讲,加快开征带有财产税性质的物业税是一个改革的环节。除此之外还有一件事,那就是从2002年起中国的国家税务总局每年都要发布纳税排行榜,每当这个时候总会出现一件啼笑皆非的事情,人们往往把纳税排行榜和另外一个排行榜和另外一个排行榜和富豪排行榜放在一起比较。有人出现在富豪排行榜上,但是没有出现在纳税排行榜上,说这些人偷税了,说这些人为富不仁,这些人值得严惩。在这样的舆论条件下,大家记得在2002年电影演员刘晓庆被送进监狱关了长达一年之久。是不是两个排行榜出现的差异就是有些人偷漏税的罪证的表现?可是一旦你真的想正面的面对这个问题,并且试图给出问题答案的时候,你觉得问题就颇具戏剧性了。如果真的像有些人认定的那样,两个排行榜之间存在的差异就是某些人偷漏税的罪证,找一个文化层次不高的人,把两个排行榜交给他,让他看一看出现在富豪排行榜的人,哪些人没有出现在纳税排行榜上,把名单列出来交给公安局照单抓人就可以了,有这么简单吗?不是。我们不能排除有些人在这样的差异上出现偷漏税的问题,但是也不能排除我们税收制度的设计上存在的缺陷造成了两个排行榜之间的差异。比如说你可以是一家骗子公司,有人很富但是他自己给自己开公司,他拿的工资并不高,所以他交纳个人所得税也不多。有人很富,但他又很节俭,省吃俭用,消费不了多少钱,所以在消费环节交纳的税也不多,他付到哪去了?把几乎所有的钱都用于积累他的财产,他拥有的财产是最多的,但是在这个环节我们的税收制度的设计当中又处于零税负的状态,按照这样一种分析,你可能能够得到一种答案,有人很富但是他交纳的税收可不多,而不多的主要原因源于我们的税收制度的设计,所以把这样两个方面的分析都纳入到视野我们可以得到一个结论,我们要以物业税的开征作为起点来陆续的把财产税实施起来,从物业税的开征到遗产税的开征再到一般财产税的开征,是我们在财政税开征方面应当坚持的一个改革的方向。
从前面的讨论情况来看,我们不妨做一点小结,那就是在“十一五”期间我们已经有了一个很好的税制改革的方案,现在的问题就是要抓紧启动全面计划,寻找启动的最佳时机。何时才能把真正的税制改革启动起来?关键取决于我们能在什么样的背景条件下,在什么时候能够克服掉阻碍新一轮税制改革启动的制约因素,原有的因素大家普遍知道,比如说政府财政减收,比如说可能出现的宏观上的调节,但是经过两年的过程之后,我们可以说这两个方面的制约已经被逐一打破了,剩下的主要是利益格局的触动。说到利益格局我们从来都是说是任何改革必然遇到的一块顽石和阻力最大的一个因素。
刚才我们一再强调,两法合并的因素而言,我们看至少触动了三个方面的既得利益,一个是企业利益,比如说外商投资企业在这场改革当中利益受损,第二是相关主管部门的利益,由于政绩方面的考虑必然受到某些冲击。第三是某些地方政府的利益,虽然从名义上全国实行统一的税法,所有的外商投资企业享有同样的税收优惠,但是分析一下外商投资企业的地域分布,相当的外商投资企业都集中于东部沿海地带,这实际上给东部沿海地带的一个难题,自然要触动某些地方政府的利益。那就是冲破新一轮税制改革的制约因素的围追堵截关键在人,关键在突破人的利益格局这样一种制约。
我们还能看到的另外一点启示就是,整个新一轮税制改革这盘棋能否下活,能否启动关键在两法合并,是新一轮税制改革的牛鼻子,两法合并这项改革能够启动了,增值税的转型也就能随之启动了,向全国推广。整个新一轮税制改革这盘棋也就能整体下活。所以可以得到的一个重要的结论就是,从现在起到2008年1月份这段时间,新两个企业所得税法的合并改革一定要抓紧谋划小心提出,千万千万不要再出现任何的闪失。如果这样一种期望能够成为现实,那么我们也可以预期,新一轮税制改革全面启动的日子将为时不远,我们也将有可能面对一个与时俱进的税制,能够与现实的经济社会环境相适应的税制会走到我们面前,谢谢大家! (责任编辑:丁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