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国论企》中国外汇管理局2006年7月21日首次披露三家符合条件的银行可在境外募集投资于境外的额度,响起认可境内机构投资者机制(Qualified Domestic Institutional Investors)正式启动的号角。 此举可在一定程度反映出中央财金部门对具备传统稳健特性的银行业寄以厚望,相信符合条件的基金管理公司、保险机构会继银行推出QDII服务,扩大境内投资者的境内、外投资渠道和争取相对较理想的回报。 *中国银行(行情,论坛)获批额度最大* 据外管局所发布的资料,三家符合条件银行获批的QDII额度概略分别为:(甲)中国银行(3988)获批额度为25亿美元,即相当于195亿港元;(乙)中国工商银行获批20亿美元,相当于156亿港元;(丙)东亚银行(0023)获3亿美元,相当于23亿港元;即合共为48亿美元或相当于374亿港元。 从外管局此番的审批,可以在相当程度显示出中央财金部门处理QDII投资问题的政策和策略:(一)让符合条件的银行首先获批额度之因,乃(1)商业银行不仅自90年代进行的财务重组、企业改革和公司股份制改革等革新,取得积极和肯定的成绩,亦能凸显银行业稳健中进取的传统特点,由是成为协助境内投资者走出去的「带头羊」;(2)银行业所能够经营的,是「集合境内机构和个人的人民币资金,在一定额度内购汇投资于境外固定收益类产品」,即内企和个人可以透过把指定额度的人民币兑换为外币和购汇到境外进行投资,但投资只能是相对保险或风险比率较低的「固定收益类产品」,属可减低汇兑的资金所带来的或然损失的威胁的项目;(3)三家银行在境内均有庞大分行网络。 (二)即使这仅是落实QDII机制伊始,惟外管局所批出三家符合条件银行的额度高达48亿美元,为QFII现时可获准的100亿美元额度接近一半之数,反映出中央财金部门让境内投资者「走出去」的政策紧中有高度弹性,即:(a)紧者,乃投资项目规限严格;而(b)所批出的单一经营额度可观,显示当局意识到境内投资者有强烈的投资意欲。 *走出去政策紧中存弹性* 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监会先后在4月及6月分别发出的《2006年第5号公告》和商业银行申办认可境内机构投资者机制规条细节,订明境外固定收益类产品不得直接投资于股票及结构性产品、商品类衍生产品等项目,显然是基于包括商业银行在内的境内金融机构在现阶段缺乏足够良好的国际投资专业、经验和应变能力,故透过托管人的形式间接投资,可望尽量减免不必要的损失和风险,故属稳当和应有政策。 符合条件的银行即使受到细则规限,但好处有:(A)可以透过委托或买入基金等渠道,利用境外金融机构的专业、投资技巧,争取更佳的回报收益,和减免直接投资的或然风险;(B)有较大的选择空间,亦有取舍余地,弹性较大;(C)只要选择得当,境内符合条件银行的代客到境外投资「固定收益类产品」服务,不仅所面对风险冲击相对较细小,亦可保证银行的投资收益和业务的扩张力度。 估计外管局在稍迟阶段陆续批出的会是:(一)《公告》所指定的「允许符合条件的基金管理公司等证券经营机构在一定额度内集合境内机构和个人自有外汇,用于在境外进行的包含股票在内的组合证券投资」;和(二)「允许符合条件的保险机构购汇投资于境外固定收益类产品及货币市场工具」,而「购汇额按保险构机总资产的一定比例控制」,是属于金融机构投资行为的范畴,并非个企或个人的购汇外投行为。《资深股评人 黎伟成》作者声明:在本机构、本人所知情的范围内,本机构、本人以及财产上的利害关系人与所述文章内容没有利害关系。本版文章纯属个人观点,仅供参考,文责自负。读者据此入市,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