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会计制度沿革
1、1993年前陆上石油企业采用“三套账”。将油气勘探、开发与开采活动分离,使用三种不同的会计制度,编制三套不同的会计报表。
2、1993年后陆上石油企业“三帐合一”,但是仍保留了传统的油气勘探开发财务制度,油气生产活动的特性在会计制度上没有得到体现。
3、海洋石油公司的会计制度:由于成立时间较晚,制度较先进等原因,海洋石油公司的会计制度同国际惯例较为接近。
4、2000年后,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的逐渐上市,推动了会计制度逐渐规范,与国际惯例进一步靠拢。
现行会计制度特点
1、目前三大集团——中国石油化工集团、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和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的主业执行的都是工业企业制度或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和共容业务会计准则,但是对具有特殊性的油气生产活动,则没有统一的会计制度规范。
2、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和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对国内的90%股份的股东使用《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和已颁布的具体会计准则;对香港和国外10%股份的股东则采用FASB(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和IASC(国际会计准则)进行调整。
3、中国海洋石油公司的会计核算制度同国际惯例已比较接近。
4、整个石油天然气开采行业没有统一的财务会计准则对会计活动进行规范,没有统一的油气生产活动信息披露规范。现行会计制度弊端
主要弊端极其影响
1、油气资产的折损和摊销采用年限平均法
无法体现成本与收益的合理配比原则:使用年限平均发使得折损和摊销与每年的实际产量脱钩。油气开采企业的产量在开发期间内变动较大,后期产量递减,采用年限平均法计算,企业的经营成本被歪曲。
2、对油气资产不进行减值测试
不能准确揭示矿区的油气资产变动状况,无法准确反映石油天然气开采行业的风险所在。
3、披露的信息不完整,没有对油气储量进行标准化计量,没有要求披露储备数量。
4、矿区权益基本上不转让,不存在转让收益问题。
5、没有共同的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会计准则,影响会计信息的可比性。新、旧会计准则对比及影响
一、新旧准则对比
原会计准则:采用平均年限法(直线法)对跨区权益计提折损。
新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应当采用产量法或年限平均法对探明矿区权益集体折耗,采用产量法计提折耗的,折耗额可按照单个矿区计算,也可按照若干具有相同或类似地质构造特征或储层条件的相邻矿区所组成的矿区组计算。
计算公式:
探明矿区权益折耗率=探明矿区权益张面价值*探明矿区权益折耗率
探明矿区权益折耗率=探明矿区当期产量(探明矿区未探明经济可采
储良+探明矿区当期产量)
二、新准则的改良之处
使用产量法计提折耗,折耗额同当期的生产数量相关,使每一产量单位承当相同数量的成本,符合产出成本配比原则。
使用产量法计提油气资源折耗符合企业的生产经营特点,更准确的反映油气的消耗状况,同时也符合国际惯例采用产量法计提,当公司实际产量降低时,
可合理承当相应的成本,石油天然气开采业务的毛利水平可相应提高。
对于非单纯性的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来说,影响方向相同。
要求采用成果法对石油天然气资产计价
一、新旧准则对比
原会计准则:对油气资产的计价可采用完全成本法和成效法两种。
完全成本法—对发生的全部矿区取得、勘探和开发成本在发生时予以资本化。
成效法—规定只有探明经济可采储量的,才可将钻探该井的支出转为井及相关设施成本,其他支出在计入当期损益。
新会计准则:要求油气开采企业采用成效法对油气资产计价。
1、钻井勘探指出在完井后,确定该井发现了探明经济可采储量的,应当将钻探该井的指出结转为井及相关设施成本。
2、确定该进给未发现探明经济可采储量的,应当将钻探该井的支出扣除净参值后计入当期损益。
3、确定部分井段发现了探名经济可采储量的,应当将发现探名经济可采储量的有效井段的钻井勘探支出结转为相关设施成本,无效井段勘探累计支出转入当期损。
4、未能确定该探井是否发现探明经济可采储量的,应当在完井后一年内将钻探该井的支出予以暂时资本化。
5、在完井一年时仍未能确定该探井是否发现探命经济可采储量,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将钻探该井的资本化支出继续暂时资本化,否则应计入当期损益:该井已发现足够数量的储量,但要确定其是否属于可采经济储量,还需要进一步的勘探活动;进一步的勘探活动已在事实中或已有明确计划并即将实施。
6、钻井勘探费用支出已费用化的探井又发现了探明经济可采储良的,已费用化的钻井勘探支出不作调整,重新钻探和完井发生的支出应当予以资本化。
7、非钻井勘探支出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二、新准则的改良之处
成效法将成本和已探明的可采储量挂钩,对资本化做出了明确的界定,成本核算过程更符合资产的定义。
石油天然气开采业探井不成功的比例相当大,采用成效法,可有效揭示在勘探过程中的风险。
由于大陆石化行业的私有化进程,目前几家纯油气开采企业已被两大集团私有化,目前从事油气开采业务的A股公司仅剩中国石化(行情,论坛)(600028)一家,而中国石化原本就采用成效法,因此新会计制度在成效法和完全成本法两种方法选择上的变更对上市公司的影响不大。
矿区权益可转让
一、新旧准则对比
原会计准则:由于早先大陆的油气资产基本不可转让,因此不存在制定尤其矿区权益转让的会计准则问题。但随着矿区权益转让越来越频繁,需要对具体的转让收益问题进行届定(在地址栏输入 “大家发资讯网” 浏览更多精彩报告)。
新会计准则:对矿区权益转让的会计准则进行了明确的届定。
1、转让全部矿区权益的,将转让所得与矿区权益帐面价值的差异计入当期损益;转让部分探明矿区权益的,按照转让权益和保留权益的公允价值比例,计算确定已转让部分矿区权益帐面价值,转让所得与已转让矿区权益帐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2、转让单独计提减值准备的全部未探明矿区权益的,转让所得与未探明矿区权益帐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转让单独计提减值准备的部分未探明矿区权益的,如果转让所得大于矿区权益帐面价值,将其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如果转让所得小于矿区权益帐面价值,以转让所得冲减矿区权益帐面价值,不确认损益。
3、转让以矿区组为基础计提减值准备的未探明矿区权益的,如果转让所得大于矿区权益帐面原值,以转让所得冲减矿区权益帐面原值,不确认损益;转让所得与未探明权益帐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二、新准则改良之处:
明确了矿区权益转让的具体会计准则,油气开采企业在转让活动中的会计操作有了统一的操作规则。各油气开采企业计算矿区权益转让的利得和损失有了明确的会计处理办法可参照。
三、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新准则明确了矿区权益转让的操作规则,使得公司在转让过程中有法可依,但是对公司的经营状况和各项财务指标的影响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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