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董事长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会议议案及表决书等材料于2006年8月3日以专人送达和传真方式发送至各位董事,有关召开程序合规合法。
    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如期于2006年8月14日以通讯方式召开,应表决董事13人,实际表决董事13人,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会议经审议并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形成决议如下:
    一、通过《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度中期报告》全文及摘要。
    二、通过《关于修改<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06年修订稿)的议案》:同意修改经200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06年修订稿):
    原第六条为: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60,874.515万元。
    修改为: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461,204,166元。
    原第十九条为:公司股份总数为60,874.515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60,874.515万股,其中:法人股36,628.515万股,占总股本的60.17%;社会公众股24,246万股,占总股本的39.83%。
    修改为: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1,461,204,166股,为人民币普通股。
    原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为: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修改为: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原第一百零六条为:董事会由13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
    修改为: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人。
    原第一百一十一条为: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修改为: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原第一百一十三条为: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修改为: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原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为: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会从董事中聘任。公司设副总经理3-5名,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修改为: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 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会从董事中聘任。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原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为: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7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1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修改为: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8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1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以上需提交公司200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授权董事会具体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手续。
    三、通过《关于召开公司200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时间、地点及议题的议案》。
     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〇六年八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