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提出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进行了充分的沟通,在听取广大流通股股东的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对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部分内容做出调整。 公司股票将于2006年8月29日复牌。投资者请仔细阅读公司董事会于2006年8月28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s://www.sse.com.cn)上的《新华金属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全文(修订稿)》和新华金属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摘要(修订稿)》。
    一、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调整情况
    新华金属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于2006年8月22日刊登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后,公司董事会通过召开投资者座谈会、电话咨询、邮件、发放征求意见函等方式多渠道、多层次的与投资者进行了交流。在总结广大投资者建议和意见的基础上,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新华金属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部分内容做出调整。
    原方案:
    公司非流通股股东新余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巍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江西国际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冶金供销公司为获得其持有股份的上市流通权而以其所持股份向流通股股东作对价安排,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流通股股东每持有10股流通股将获付3.08股股份,流通股股东总共获付17,297,280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后的首个交易日,公司非流通股东所持有的非流通股份获得上市流通权。
    调整后的方案:
    新华金属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的非流通股股东新余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巍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江西国际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冶金供销公司为获得其持有股份的上市流通权而以其所持股份向流通股股东作对价安排,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流通股股东每持有10股流通股将获付3.3股股份,流通股股东总共获付18,532,800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后的首个交易日,公司非流通股东所持有的非流通股份获得上市流通权。
    二、保荐机构之补充保荐意见
    作为新华股份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的保荐机构,华泰证券对新华股份本次股权分置改革调整发表补充保荐意见:
    “1、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是在公司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之间经过广泛沟通、协商,尤其是认真吸收了广大流通股股东意见的基础上形成的,体现了对流通股股东的尊重,有利于保护流通股股东的利益。”
    三、独立董事之补充意见
    针对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公司独立董事发表如下独立董事意见:
    “1、自公司董事会于2006年8月22日公告《新华金属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后,公司董事会及非流通股股东通过召开投资者座谈会、电话咨询、邮件、发放征求意见函等方式多渠道、多层次的与投资者进行了交流,应广大流通股股东的要求,非流通股股东经过反复权衡后,对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进行了调整,并由董事会作出公告。本次调整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本次调整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提高了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对价水平,兼顾了全体股东的即期和长远利益,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和形成稳定的市场预期,更有利于保护公司流通股股东在本次股权分置改革中的利益;
    3、同意本次对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暨对《新华金属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的修订;
    4、本独立意见是公司独立董事基于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进行调整所发表的意见,不构成对前次意见的修改。”
    四、律师之补充法律意见
    针对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
    “1、经调整的新华股份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内容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业务操作指引》的规定。
    2、新华股份本次调整后的新华股份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已获得必要的授权或批准,符合法律、法规及《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业务操作指引》等规定。本次调整后的新华股份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尚需江西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并需新华股份相关股东会议审议通过;由于新华股份为外商投资的股份有限公司,根据相关法规的规定,新华股份本次调整后的股权分置改革事项应在公告改革方案实施前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的批准;本次股权分置改革尚需获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审核,取得合规性审核的确认后方可具体实施。”
    五、附件
    1、新华金属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全文(修订稿);
    2、新华金属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摘要(修订稿);
    3、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新华金属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之补充保荐意见书;
    4、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关于新华金属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之补充法律意见书;
    5、新华金属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调整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之补充独立意见。
    以上附件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s://www.sse.com.cn
    特此公告。
    新华金属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6年8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