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钱昊旻北京报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昨天以157票赞成,2票反对,2票弃权,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获高票通过。这部将从明年6月1日起施行的法律,重新界定了企业破产清偿顺序,平衡了劳动债权与担保债权的权益,还首次规定了金融机构破产事宜。 同时获表决通过的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修订)》。
企业破产法共分12章136条,分别为总则、申请和受理、管理人、债务人财产、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债权申报、债权人会议、重整、和解、破产清算、法律责任、附则。
这部法律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是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是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是普通破产债权。同时,为最大限度地保护破产企业职工的权益,这部法律规定:本法施行后,破产人在本法公布之日前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依照本法的规定清偿后不足以清偿的部分,在本法规定的特定财产优先于对该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受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