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中铁铁龙集装箱物流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6年9月7日上午在大连召开,出席大会的股东代表共有16人,代表股份数为213,015,25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64 %。符合《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郑明理先生主持,采取记名投票方式,逐项审议通过了以下6项议案。
    二、提案审议情况:
    1、关于推举李德茂先生为公司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并以213,015,252股同意,占投票表决股东所持股份的100%表决通过,反对0股,弃权0股。
    2、关于推举洪海波先生为公司监事的议案
    本议案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并以213,015,252股同意,占投票表决股东所持股份的100%表决通过,反对0股,弃权0股。
    3、关于推举石玉明先生为公司监事的议案
    本议案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并以213,015,252股同意,占投票表决股东所持股份的100%表决通过,反对0股,弃权0股。
    4、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本议案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并以213,015,252股同意,占投票表决股东所持股份的100%表决通过,反对0股,弃权0股。
    5、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本议案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并以213,015,252股同意,占投票表决股东所持股份的100%表决通过,反对0股,弃权0股。
    6、关于修订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本议案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并以213,015,252股同意,占投票表决股东所持股份的100%表决通过,反对0股,弃权0股。
    三、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会议由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李哲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中铁铁龙集装箱物流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中铁铁龙集装箱物流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铁铁龙集装箱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〇六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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