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什么是名义持有人?
答:根据《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名义持有人是指受他人指定并代表他人持有证券的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登记规则》规定,名义持有人依法享有作为证券持有
人的相关权利,同时应当对其名下证券权益拥有人承担相应的义务,证券权益拥有人通过名义持有人实现其相关权利。 名义持有人行使证券持有人相关权利时,应当事先征求其名下证券权益拥有人的意见,并按其意见办理,不得损害证券权益拥有人的利益。名义持有人出具的证券权益拥有人的证券持有记录是证券权益拥有人持有证券的合法证明。
十七、为什么信用证券账户对应的投资者不列示在证券持有人名册上?
答:与普通证券账户的性质不同,信用证券账户是证券公司的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二级账户,其记录的仅仅是客户委托证券公司持有的担保证券的明细数据,而非担保证券本身(担保证券实际记录在证券公司的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内)。按照《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根据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记录生成证券持有人名册,因此信用证券账户对应的投资者不列示在证券持有人名册上。但投资者仍可以向证券公司主张权利,其相关权益不会因此受到影响。
十八、为什么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为投资者提供的查询不具有登记效力?
答:根据《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登记是指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接受证券发行人的委托,通过设立和维护证券持有人名册确认证券持有人持有证券事实的行为。如前所述,信用证券账户对应的投资者不列示在证券持有人名册上,因此,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为投资者提供的查询不具有法律意义上的证券持有登记效力。证券公司作为登记在证券持有人名册上的持有人,直接对证券发行人行使权利,但投资者可以按照规定向证券公司主张权利。
十九、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明细数据在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查询结果不一致如何处理?
答: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明细数据在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查询结果不一致的,由证券公司负责向投资者做出解释。这是因为融资融券交易涉及证券公司和客户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还可能因投资者采取直接还款、直接还券等方式了解融券交易合同,导致证券登记结算机构需要根据证券公司委托对信用证券账户的明细数据加以调整。
二十、融资融券合同为什么应当约定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内的证券和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内的资金,为担保证券公司因融资融券所生对客户债权的信托财产?
答:实施细则根据证监会《证券公司融资融券试点管理办法》进行了相应的规定。该规定确定了融资融券业务中的担保关系,即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内的证券属于信托财产,其外观上、形式上的所有权归属证券公司,但投资者在履行义务后,有权要求返还相关证券。
二十一、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内的证券只能用于哪些用途?
答: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内的证券只能用于以下用途:1、为客户融资融券交易的结算;2、收取客户应当归还的证券;3、按照《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的规定以及与客户的约定处分作为担保物的证券;4、客户提取了结融资融券交易后的剩余证券,或在维持担保比例超出规定比例时按照规定提取有关证券;5、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十二、什么是结算?
答:结算,是指清算和交收。其中清算是指按照确定的规则计算证券和资金的应收应付数额的行为,交收是指根据确定的清算结果,通过转移证券和资金履行相关债权债务的行为。
二十三、融资融券交易的资金交收是否通过证券公司普通资金交收账户?
答:资金交收通过信用交易专用资金交收账户进行,不通过证券公司普通资金交收账户。其目的是实现融资融券交易资金的相对封闭运转,为防止个别证券公司违规挪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提供支持和手段。
二十四、融资融券交易的证券交收有何特殊?
答:对于成交记录中含信用证券账户信息和“融券”标识的交易,其证券交收要通过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办理。这意味着投资者融券卖出交易所需的证券,由证券公司直接交付给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以完成交收,同样,投资者融券买入交易的证券,通过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直接归还给证券公司。
对于成交记录中含信用证券账户信息但不含“融券”标识的交易,即成交记录中含信用证券账户信息且含有“融资”标识的交易,或成交记录中含信用证券账户信息但不带标识的交易,其证券交收要通过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办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提供) (责任编辑:陈晓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