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近日,本公司收到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法院于2006年7月1日对本案作出判决如下:
    1、由岳阳鸿仪电磁科技有限公司偿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分行营业部借款本金人民币913万元及利息(截至2006年5月20日,利息为人民币681421.54元;2006年5月21日至付清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借款利息)。
    2、张家界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借款本金人民币913万元中的600万元及利息(截至2006年5月20日,利息为人民币404009.99元;2006年5月21日至付清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借款600万元的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湖南振升铝材有限公司、湖南国光瓷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共同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借款本金人民币913万元中的313万元及利息(截至2006年5月20日,利息为人民币277411.55万元;2006年5月21日至付清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借款313万元的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以上应履行的款项,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本案案件受理费59010元,财产保全费49520元,合计108530元,由岳阳鸿仪电磁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张家界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对其中的76000元负连带责任,湖南振升铝材有限公司、湖南国光瓷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其中的32530元负连带责任。
    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湘江支行诉湖南亚大制药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已经裁定(该诉讼事项已公告于2006年7月28日《上海证券报》),现将有关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根据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6)长中民执字第0293号、0294号裁定:本院执行的(2006)长中民二初字第0158号、0159号民事判决书指定长沙县人民法院执行。
    根据长沙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6)长执字第294号、295号裁定: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南亚大制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06万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数额的有关财产。
    三、中国建设银行长沙市华兴支行诉湖南国光宏生堂药业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诉讼公告详见2004年10月19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近日,公司收到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经法院调解,双方于2006年8月2日达成如下协议:
    1、湖南国光宏生堂药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药业公司)2007年12月31日前偿付华兴支行借款本金1500万元及利息(2004年7月19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人民银行同期延期付款利率计算)。
    2、湖南国光瓷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瓷业公司)、湖南鸿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仪公司)对药业公司前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瓷业公司、鸿仪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药业公司追偿。
    3、该案冻结的“旺旺医院”股权,华兴支行不能主动申请对其进行拍卖,但其他债权人向法院提出通过拍卖方式进行处置,要求华兴支行予以配合的除外。
    4、其他无争议。
    案件受理费85687.25元,财产保全费75520元由药业公司、瓷业公司负担。
    截止公告之日,本公司涉及诉讼事项40起,涉诉金额75260.51万元,占本公司2005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140.55%。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湖南国光瓷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