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义明征集名誉侵权案代理人及顾问团的公开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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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狐证券讯,9月25日19时,搜狐证券收到上海严义明律师事务所开创人严义明律师发来的函件。严律师希望通过搜狐证券发布有关其名誉侵权案的的两点声明,并公开征集代理人及顾问团。以下是独家声明全文。
我于今天2006年9月25日,收到了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向我送达的长征电器诉我的诉状及应诉通知(据报道,对我的起诉应在9月7日,法院在当日立案),其中未见任何证据。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我在收到诉状后十日提交答辩状。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由此可知,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方面向我发送诉状时间过晚,另一方面给我的答辩时间过短,比法定答辩时间少三分之一。毫无疑问,这是对我法定诉讼权利的侵犯和剥夺。法院居中审理案件应当做到不偏不倚,并尊重每一个诉讼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司法公正的真正实现,希望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能够及时纠正错误并保证得以后的诉讼过程中严格依法办事。同时,由于法院并未一并将原告证据一并寄给我,这也会严重影响到我行使答辩权,不知是法院在没有收到原告证据的情况下违法立案,还是在收到证据后故意不向我发送希望法院能够澄清。
另外,关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本人在次申明,我对原告的所有举报均有翔实证据,且原告未在诉状中对其300万元的赔偿金的构成未作任何说明,更未提供任何证据。
近期,广大中小投资者纷纷给我来电,希望我能为使法律不再被蒙羞,为维护公正的证券交易秩序而权利应诉,在此,我再次对大家给我的鼓励和支持表示感谢。
严义明
2006年9月25日
(责任编辑:张雪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