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化")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于2006年9月29日以书面形式发出通知,于2006年10月10日以书面议案的方式召开,会议审议了关于中国石化与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石化集团")的一家境外全资子公司共同投资建设海南炼油项目的议案。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中国石化董事陈同海、周原在中国石化集团任职,未参加表决,其余9位有表决权的董事均签署了书面议案,签署书面议案的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均表决同意:
    1、中国石化与中国石化集团的一家境外全资子公司共同向中国石化海南炼油化工有限公司注资,建设海南炼油项目("该等交易"),各董事(包括独立董事)考虑到上述情况及该等交易的条款一致认为:
    (1)该等交易为中国石化于日常业务中签订;
    (2)该等交易均按照一般商业条款进行;
    (3)该等交易之条款为公平合理,并且符合中国石化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按照国家发改委的批复,海南炼油项目总投资119.56亿元人民币;中国石化海南炼油化工有限公司注册资本39.86亿元人民币,中国石化认缴其中的75%(即29.895亿元人民币),中国石化集团的全资子公司认缴25%;
    2、中国石化海南炼油化工有限公司章程和合资经营合同的主要条款;
    3、中国石化可根据融资安排情况,按股比为中国石化海南炼油化工有限公司的贷款进行担保,担保金额不超过59.8亿元人民币;
    4、授权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的任何一名董事签署与海南炼油项目有关的文件。
    前述议案获得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
    承董事会命 陈革
    董事会秘书
    二零零六年十月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