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日报》发表了周泽先生的评论《养路费:最近六年都是违法征收》,文章以罕见的严厉语气和周密的论证,指明了当前公路部门征收养路费的违法性。在作者看来,由于《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这一直接规定养路费征收的部门规章,其所赖以存在的法律基础——《公路管理条例》——的某些条款已经被《公路法》所否定或修改,因此,养路费的征收也就失去了合法性。 在公众心目中一直天经地义的“养路费”竟然变成了违法收费,这多少让人感到惊讶。其实,正如养路费的问题一样,我国不少部门征收的费用,其合法性都值得探究。我们无意在本文具体分析某一项规费的违法情形,只是想从法治的宏观层面来分析一下诸如养路费沦落到违法境地的制度背景。 诚如周泽先生在文中所言,“停征公路养路费而由国家采用依法征税的办法筹集公路养护资金,无疑是对公路管理部门及其他主管部门的权力和利益的剥夺。于是,我们就看到了有关部门对早已不合法的养路费征收这一陈规的极力维护,以及对‘国家采用依法征税的办法筹集公路养护资金’这一法律规定的消极对抗”。这样的说法,解释了有关机构为何敢于对抗法律的原因,而更大的问题在于,在一个推崇法治的国家,为什么一个政府部门能够成功地长时间对抗法律? 我们中国有一种传统的思维观念,那就是“公为大,私为小”,这种观念约同于“国家利益和集体利益高于个人利益”。就养路费问题而言,公路管理部门是“为国家”征收钱款,也就是维护国家的利益,相对而言,养路费征收的对象,不管是个人还是企业用户,都是属于“私”的利益。虽然牺牲私利去填充公利可能存在法律上的疑点,甚至已经明显表现为非法,但基于观念上对国家利益和集体利益的袒护,以及对私人利益的漠视,这种对合法性的质疑就容易被忽略。即便有人公开提出这种质疑,也难得到有关部门的回应和支持。我们还要看到,除了观念上的偏袒外,更重要的是在实践环节存在制度上的障碍。 以公路养路费为例,虽然它赖以存在的基础——《公路法》已经在修改后明确取缔了养路费这一概念而以税的方式替代,但作为这一法律最重要的执行机关——发改委、财政部和地方各级公路局似乎对此视而不见,他们之所以迟迟不愿意按照“下位法适应于上位法”的原则修改或者废除有关部门规章,就是因为利益原因,当然从观念上也有“法不责公”的想法。更要命的是,在我国法律制度中,行政诉讼法至今将所谓抽象的行政行为排斥于可受理的范围之外,换言之,即使政府有关部门坚持违法征收养路费,任何公民也无权对此提出诉讼。从某种意义上而言,政府对私人利益的征收行为,实际上一直没有被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 正是在这种缺陷性制度的客观纵容下,某些公共机构就敢于冒天下之大不韪而对法律的规定漠然视之,可惜深受此害的公众却无法得到权利的救济。 (责任编辑:悲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