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热体制改革应该坚持怎样的方向?对可能遇到的问题应该如何来看待?本报记者就此专访了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院长董克用教授――
告别福利供热:供热体制改革应坚持什么方向
“暗补”变“明补”有利于资源优化配置
记者:城市供热将实施市场化改革,福利供热制度将逐渐退出历史舞台。 但暖气并不单单是一种普通的商品,它具有很强的公共产品属性。在此次改革中,应该如何理解供热这两种属性之间的关系呢?
董克用:首先,我们必须明确,对于居民来说,尤其是北方居民,暖气是他们的生活必需品之一,人们过冬离不开暖气,因此政府就应该满足他们的用热需求,这是政府无可推卸的责任。
供热体制由之前的福利制度向市场化进行改革,实现“暗补”变“明补”,具有重要意义。从经济学角度来看,对于一个单位来说,支付给员工的供暖补贴是其支出的劳动力成本的一部分,在之前的福利制度下,员工用暖实际上是“大锅饭”,这部分成本是隐性的;而在实现“明补”之后,这部分成本即变为显性成本,单位可以清楚地知道自己的用人成本,这样就有利于实现人力资源的优化配置。
同时,供热补贴发到每个人手上之后,居民直接向供热企业交费,这样他就会清楚地知道自己因用热而增加的开支,会感受到直接的经济压力,对于促进居民节约用热,具有积极的意义。
记者:那么,实现“暗补”变“明补”,补贴标准应该根据什么原则来确定呢?如果单位确实没有能力支付员工的采暖费,员工自己也没有能力来支付,那应该怎么办?
董克用:刚才我们谈到,供热补贴实际上是劳动力成本的一部分。在一个单位里,单位为每一位员工支付的劳动力成本是不一样的,根据每个人贡献的大小而有所差别。供热补贴标准也是如此。它应该包含两部分:最低标准部分和超额部分。对于政府来讲,它应该确定最低标准这部分,至于补贴的上限,每个单位可以根据每位员工的劳动力价格,制定不同的标准。因此,在供热补贴上,不同的城市、不同的单位乃至不同的人,存在一定的差别,是正常的现象。
对于因为各种原因确实没有能力支付员工采暖费的单位来说,政府有责任保证这部分困难群体的用热需求,应该从财政里设立专项基金,来补贴这部分困难群体。
只有用户能像控制用水量那样控制用热量,才能实现节能目标
记者:供热体制改革如何实现节能的目标?
董克用:供热体制改革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就是供热计量改革。可以说,供热计量方式不改革,其节能的目标就很难实现。如果依然保持现在这种串联式供暖管道设计的话,居民就依然不能自主地选择用热时间和用热量,就算他有积极性去节约用热,也没有办法实现。只有每一位用户都能像控制用水量、用电量那样控制自己的用热量,这样再配合“暗补”变“明补”的改革,使得居民既有积极性去节约,又有可能去节约,才能实现节能目标。
当然,由于供热管道的规模庞大,涉及面广,其改造的费用将是巨大的。单靠居民或企业某一方恐怕难以实现。所以就需要政府、企业、居民三方以合理的比例共同出资,来改造供热管道和供热计量设施。
供热企业不应该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
记者:当前城市供热企业大多在供热市场中处于垄断地位,应该设立什么机制来约束供热企业而使其能为居民提供更为优质的服务?
董克用:这是改革之后肯定会面临的问题。首先,由于供热行业的特殊性,在一个城市里面很难实现不同的企业之间进行竞争的局面,因此供热企业实际上必然是处于垄断地位。所以,政府就有责任对供热企业进行监管。此次供热改革一方面是实现供热补贴“暗补”变“明补”,实现用热方交费的透明化,另一方面也有必要实现供热方的透明化,包括供热成本、供热效率等多方面的因素都要公之于众,这样,它才能够接受社会的监督,接受舆论的监督,才能更好地为居民服务。
由于供热企业所提供的产品不单单是一种商品,更是一种公共产品,因此,供热企业就不应该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而是要以服务好居民为目标。当然,供热企业自身折旧费用、设备改造费用以及员工工资等方面的费用,依然需要在市场中得到补偿,而实现这一补偿,不能单靠政府,用热方必须支付相关的费用。
《人民日报》 (2006-11-14 第06版) (责任编辑:单秀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