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6日上午10时,国务院新闻办举行新闻发布会,邀请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副主任宋大涵、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助理王兆星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等方面情况,并答记者问。
[凤凰卫视记者]宋主任,我们在CEPA的规定当中,港澳银行到内地可以开展业务是有优惠政策的,这个《条例》颁布之后,如果外资银行也享受国民待遇的话,会不会和CEPA的内容相冲突?根据您的介绍,是适用本《条例》来参照的,请问怎样来参照?
[宋大涵]这个问题很尖锐。 我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附则里专门做了一条规定,就是第七十二条,这条规定是这样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金融机构在内地设立的银行机构,比照适用本《条例》。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后面一句“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其中就包括了为CEPA留下了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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