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家林权改革启动的大背景下,曾一度风行的“林权投资”再度火爆。正当这些以“林权投资、托管造林、高额回报”为诱惑而构建的“绿色银行”,吸引越来越多的投资者一掷亿金时,湖北省政府11月20日发出“预警”通知,明确指出托管造林,投资风险极大。 一旦对托管造林的投资方式缺乏监管,造林公司卷款潜逃,投资者血本无归。
李明/绘
一家公司宣称,林权投资“无风险,高回报”,但记者调查发现——15%“保底收益”有点悬 (资料图片)
湖北省要求各地尽快对这种城市集资、异地造林、“两头不见面”的投资方式建立全程监管机制,对不支持、不配合、不服从监管的造林公司,坚决依法查处。
凑巧的是,3天之后,国家公安部召开涉众型经济犯罪专题新闻发布会,披露了6类经济犯罪新手法,其中,林权托管黑榜题名。
湖北数亿资金投入托管造林
早在2003年9月,《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正式出台之后,国家鼓励各种社会主体参与林木和林地使用权的流转,进入市场合法交易。由此,国内掀起了一股托管造林的投资热潮。一些造林公司开展所谓“托管造林”,并宣称“这种投资活动符合中央政策,并可获得丰厚回报”。
湖北省林业局人士介绍,“迄今为止,有6家公司在湖北开展林权投资、托管造林业务,其中有3家公司分别来自北京、辽宁和云南。”
有关资料显示,6家公司目前共掌握林地资源约129.5万亩,其中湖北省32.5万亩,外省97万亩。省内主要分布在监利、当阳、枝江、钟祥、京山、沙洋、团风、安陆、新洲等地区,外省主要分布在云南、湖南、江西、辽宁、内蒙古、北京等地。树种主要有杨树、马尾松、云南松、华山松等。
湖北省林业局调查发现,这6家公司的操作手法非常相似:首先将购买的林地在地形图上以打方格的形式分割为10亩一个单元,然后以每亩4800-5800元不等的价格卖给社会零散投资者。并承诺:5至10年后,由公司收购木材,投资者可以获得丰厚的回报。有的声称回报率为39%,有的承诺40%-50%,有的则高达200%。
湖北省林业局有关负责人介绍,全省参与“林权投资、托管造林”的群众目前有近万人,投资额高达数亿元。
骗术
针对这种投资产品,日前,湖北省林业局、工商局、银监局、人行武汉分行、公安厅等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对在湖北省开展托管造林业务的6家公司进行调查,并向省政府督查室递交了《关于湖北省“林权投资”调查情况的报告》,报告指出,“这种所谓的‘林权投资’,不可能获得预期的投资回报。”
调查发现,云南某公司与武汉一市民签订的合同约定:林地上生长的林木为华山松、云南松、旱冬瓜,树龄10年,每亩现在的投资价格为4880元,5年以后,林地林木平均胸径20厘米以上,每亩材积18立方米以上,并口头承诺那时木材平均价格每立方米800元以上。按此计算,每亩的总收入为14400元,减去4880元的投资,可获利9520元,年投资回报率39%。
但真实的情况是,15年生的云南松,林木平均胸径最多10厘米,单位面积蓄积最多10立方米,换算成材积最多6立方米,这种木材目前市场价每立方米大约在450元左右,就算5年后价格上涨,投资者收入最多也很难超过4000元。而这还只是销售总收入,扣除税费和生产成本,投资者只剩下每亩不到3000元的收益。
显然,造林公司利用合同条款设置了陷阱。此外,调查发现托管造林还涉嫌以传销方式营销。
而最让人担忧的是,托管造林的资金运作很不规范。如有的公司对投资者只收取现金,不接受银行转账。开具的是收据,而不是税务发票。
“只收现金,就会使相关部门对资金流向和使用难以有效监管,最后有可能发展为非法融资,甚至可能出现卷款潜逃的严重后果。”林业局人士介绍。
事实上,按照我国现有法律,林权可以依法转让,也可以依法作价入股。然而,对于“托管造林”这种模式,相关法律法规却没有明确的规定。有关部门认为,亟待找到监管办法,控制“托管造林”过程中产生的欺诈、非法集资等风险。
10月11日,湖北省公安厅经侦总队派出干警与省林业局、银监局等有关工作人员一道,对全省范围内涉嫌“托管造林”业务的企业展开拉网整治。
11月20日,湖北省政府明确指出,由于托管造林一般采取城市集资、异地造林的方式,投资者和林地林木“两头不见面”,加之投资回收周期长,全程缺乏有效监管,一旦造林公司卷款潜逃,投资者很可能血本无归。要求林业、工商、公安、金融等部门联动,尽快建立和健全监管规章、办法,弥补监管真空。要求林业部门严格执行森林资源资产流转、林权证发放、林木采伐等政策法规。同时借助国家启动林权制度改革的机遇,尽快建立省、市、县三级林权交易中心,完善林权交易平台和权威的林业资产评估机构。
湖北省预警通知发出的第三天,国家公安部召开涉众型经济犯罪专题新闻发布会,公布了近年来不断翻新的6类经济犯罪手法,骗取群众资金的托管造林黑榜题名。
湖北省公安厅有关负责人表示,“托管造林”集资活动潜伏期长、手段不断翻新,给查处和打击带来一定难度。警方将收集相关证据,积极预防、依法打击。(经济观察报
项俊平) (责任编辑:胡立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