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周明 北京报道
    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日前发出通知称,自2005年1月1日起至2007年12月31日止,对广播电视事业单位的广告收入和有线电视费收入,凡纳入部门预算或作为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暂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这份《关于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广告收入和有线收视费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还指出,对广播电视事业单位的广告收入和有线收视费收入,既不纳入部门预算又不作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以及实行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的,应依照国家税收有关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分析人士指出,目前广告收入和有线收视费收入是广播电视事业单位除预算拨款外的两项重要收入来源。
    但此次优惠依旧的背后似乎还潜藏着规范和调控的潜台词。分析人士称,2001年以后,财政部和国税总局多次曾发出类似通知。与2004年相比,此次规定的指向更加明确,也更“实在”,表明今后广播电视单位的“意外之财”也要照章纳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