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本以为很快将结束的“内讧”,如今又添变数。日前5位航天通信(600677)小股东在山西太原将大股东航天科工告上法院,要求法院判定航天科工2006年12月7日发出的《中国航天科工集团公司关于召集航天通信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无效。
    记者昨日就此案向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桥东法庭进行了求证,得到桥东法庭一位工作人员的证实,并表示法院已立案,已向被告航天科工发出了传票。
    小股东“维权”
    记者17日从一位知情人士获得一份名为“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的传真,文件显示,包括姜菁、陈勇等五位航天通信小股东向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递交的诉中国航天科工集团侵权行为的案件已经受理。太原迎泽法院认为,经审查,起诉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法院决定立案审理。
    这五位小股东在递交给法院的诉状中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是:原告姜菁、陈勇、郎拉弟、李智、曾涛等五人分别在迎泽区山西证券营业部和迎泽区并州路国泰君安营业部开户,购置航天通信股票共计700股。五位股东认为,2006年11月17日航天通信第四届董事会26次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通过四项决议,其中包括通过了《关于聘请深圳市鹏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陈鹏飞同志进行离任审计的议案》,并且同意于2007年1月7日召开公司2006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11月18日正式公告,即发生法律效应。可是被告航天科工集团却不顾已通过并公告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决议,擅自于发出召集航天通信200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五位股东认为,被告一股独大,不顾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恶意侵犯了原告的股东权益。故原告诉诸法院,恳请法院判定航天科工2006年12月7日发出的召集航天通信200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无效。
    记者昨日下午致电迎泽区人民法院立案庭,一位姓赵的工作人员在看到记者的传真和相关的材料后,指出该“受理案件通知书”确实是该法院发出的,该立案书由迎泽区人民法院桥东法庭发出。记者致电迎泽区人民法院桥东法庭相关人员,该法庭的一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该案确已受理,并已向被告航天科工发了传票。不过,该工作人员拒绝透露进一步的细节。
    诉讼影响
    一位不愿具名的律师认为,如果山西太原的五位投资者的胜诉,认定航天科工召开的临时股东大会是违法的话,即使航天科工在23号召开了临时股东大会并作出了相关的议案也将是无效的。
    不过,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宪惠也提到12月14日航天通信现任董事会公告的一些问题,他认为在董事会的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大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前提出临时提案,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而对于董事会的公告提及的公司“内部审计”问题,李宪惠认为公司的“内部审计”应当是指公司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的一个部门进行的审计,而《公司法》规定的股东大会有权对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并没有限制该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进行审计的事项,董事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只能是通过公司的名义进行,应当属于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
    被告毫不知情
    记者在17日晚间先后两次就航天通信小股东起诉航天科工的问题致电航天科工党群工作部部长董群及航天科工董事监事管理委员会副秘书长张彦文,他们均表示,没有听到任何关于有小股东起诉航天科工的消息。他们认为,如果有这样的行为,法院应该会及时通知航天科工。而昨日晚间,记者再次致电董群,他表示,航天科工仍未收到此消息。
    在采访中,记者还了解到,起诉航天科工中的五位股东中,一小股东买入航天通信的股票时间并不长,只有几个月的时间。不过,从法律角度讲,作为航天通信的股东,就有权利享受作为股东的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