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金融开放进程的不断加深,我国银行业的竞争日趋激烈,各大中城市金融机构林立,金融工具和产品的种类也日益丰富,可以说,目前我国城市金融业务的供给已经能够满足需求。
但在广大农村地区,金融机构网点覆盖率低、金融服务不充分等问题却普遍存在。 据测算,近些年资金供需缺口不断扩大,2000年至2003年,每年都有超过5000亿元的农村金融需求得不到满足,2004至2005年,这一数字又扩大到了8000亿元。
近几年,伴随着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银行的改革,其业务重心纷纷上移,有的国有银行甚至在改革中将若干个省份的县域分支机构当作“包袱”,无偿甩给了当地的农村信用社,以至于许多地区的农村金融业务都形成了信用社“一股独大”的局面。与此同时,合作金融的性质在不少信用社已是名存实亡,它们在经营中普遍去揽一些中大型企业等所谓高端客户,而对农户的小额贷款占比呈不断下降之势。特别是,随着农村信用社的改革和省联社的建立,这种趋势有可能进一步加剧。
农村金融无疑成为了中国金融业发展中的致命“短板”。而未来对农村金融的需求却很旺盛,据有关方面预测,到2020年,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需要新增资金15万亿元至20万亿元。因此,在银行业全面开放的今天,如何对城市金融业务和农村金融业务合理布局、促其协调发展,不仅是金融业自身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也关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成败。
值得注意的是,顺应这一趋势,近期我国银行业的改革方向正在发生着积极变化:中国农业银行已明确继续姓“农”,并将支持县域经济发展、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作为其未来业务发展的重点;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也在进行业务转型,从以前单一的粮油收购贷款转为全面经营多种农村政策性金融业务;筹建中的邮政储蓄银行正在成为资金回流的渠道,并开展了国债质押的小额贷款等业务;由央行牵头组建的小额贷款公司也在试点之中。
12月22日,中国银监会又发布了《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从机构种类、资本限制等方面,大幅放宽农村金融机构的准入政策:允许设立村镇银行、社区性信用合作组织和大银行专营贷款业务的子公司等三类新型农村银行业金融机构;放开了准入资本范围,鼓励各类资本到农村地区新设主要为当地农户提供金融服务的村镇银行;大大降低了注册资本,新设立的信用合作组织最低资本金只需10万元,并将单个自然人的出资上限由5%提高到了10%。
增加机构种类,有助于形成多元化的农村金融机构格局,各个机构根据自身特点在多层次的农村金融业务中找准定位、扬长避短地发挥作用。特别是,一批真正贴近和服务于“三农”的村镇银行和原汁原味的信用合作机构得以再生,这将使小额农户贷款这一农村金融的末梢得以不断“充血”。
放开准入资本范围和降低注册资本,将有利于各类社会主体进入农村金融市场,增加市场的供给总量;而多种资本和各类机构的进入,又会形成竞争机制,从而改善金融服务的质量,最终形成多元化和竞争性的农村金融市场体系。(作者为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银行业研究中心主任) (责任编辑:崔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