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证监会和国资委相关文件的指导下,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试行股权激励正方兴未艾。股权激励是推进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的一项新的制度,旨在促进上市公司长期持续稳定发展;而毋庸置疑,股权激励对于国内资本市场监管部门也是一个新的挑战,一个新的考验。
股权激励作为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一项基本制度起源于美国。美国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较为普遍,成效也较为显著。但是,自2002年安然公司会计丑闻被揭示以来,美国上市公司因股票期权欺诈而被曝光的层出不穷,目前已经有100多家公司因此正在接受SEC调查。但即便如此,SEC主席考克斯仍忧心忡忡地表示,不久的将来,还会有更多的公司面临调查。考克斯声称的这些更多的公司,遍布于美国各地和各个行业,经营规模大小不一,涉及的范围和影响也十分广泛。这不仅使得调查工作的任务十分繁重,而且调查的内容也更为困难和复杂。美国公司期权欺诈行为的普遍和猖獗,已上升为美国公司治理的首要问题而倍受关注,由此也成为SEC资本市场监管所面临的首位挑战和严峻考验。
借鉴SEC正忙于查处美国公司发生的大量期权欺诈的现状,为有效防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因试行股权激励可能产生的类似问题,从容应对资本市场监管所面临的新挑战,当前,国内资本市场监管部门应注重从两个方面加强监管的力度和深度。
第一个方面,督促国有资产出资人严格履行试行股权激励的职责和义务。股权激励是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出资人对管理层的激励,因此,毫无疑问,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出资人明确处于试行过程的主导地位,行使指导和决策的权力并应履行相应的职责和义务。监管部门应有效督促国有资产出资人依法行使权利并严格履行职责和义务。
一是在股权激励的整个制订、申报、考核和管理过程中,必须充分体现出国有资产出资人的意志,切实维护出资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因国有资产出资人的缺位而导致出现经理人自我激励的现象,真正发挥出资人指导、监督和约束的主导作用。
二是国有资产出资人提出的股权激励方案,其所涉及的具体对象、实施的范围、股权激励的数量、行权的方式和业绩考核等重要内容,必须遵从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意见,不得侵犯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三是国有资产出资人应完善现有的公司治理结构、会计制度、市场制度、人事和分配制度,建立公司内部监督机制、外部审计监督机制和市场信息披露机制等多层次的市场监管体系,加强各种监督机制的协调制约,为股权激励机制的有效运行提供相应的配套环境。
第二个方面,以防范“操纵业绩,操纵股价”为重点依法实施有效监管。实施股权激励后,公司管理层的业绩和主要收入取决于公司股价的高低,股价牵涉到管理层的切身利益。当公司的经营发展或利润的增长不足于支撑股价的增长时,处于公司经营管理的前沿和实际核心地位的管理层,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倾向的驱使下,就会无视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的约束,通过故意欺骗、伪造文件、粉饰报表、虚报业绩、甚或不惜造假帐来等手法来蒙骗董事会或中小股东,利用信息不对称的优势,短时间内操纵股价获取自身不当利益或非法暴利。而由于公司股价与公司股东、尤其是大股东的利益同样密切相关,管理层上述的不法手段有可能得到大股东的默许、纵容甚或同流合污。鉴此,对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后的监管工作,应以防范“操纵业绩,操纵股价”为重点,坚持多管齐下,建立长效机制,实施有效监督。
一是加强职业道德、行业自律和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不断增强管理层的职业道德水准、行业自律意识和法治观念,鼓励管理层努力塑造资本市场上诚实守信和规范经营的自身良好品牌形象。
二是依据新颁布实施的《公司法》、《证券法》和2007年元月1日将正式实施的新《会计准则》等法律法规和现代企业会计制度,严密审核和稽查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真实性和完整性,尤其要关注由大股东控制的管理层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中涉及的资产、经营业绩和经营环境等是否带有倾向性问题,并将管理层是否严格履行信息披露的职责和义务,列入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诚信档案,以作为年度考核其证券市场从业资格的重要标准。三是加大司法打击的工作力度,依法追究上市公司“操纵业绩,操纵股价”造成严重后果的民事责任和法律责任,加大违法乱纪行为的成本,震慑和制止操纵业绩和股价的不法行为。
(责任编辑:吴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