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北美尔雅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下称:省信托 公司)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行(下称:海南交行)三方就1994年公司为 省信托公司向海南交行拆借资金2000万元(已归还40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事 项签订执行和解协议书,协议如下:
    1、省信托公司或公司于2006年12月20日之前偿还海南交行拆借本金人民币 1600万元和400万元利息。
    2、对于省信托公司尚欠海南交行的利息8006292.44元,公司按照有关计划 偿还。
    3、省信托公司和公司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完毕之后,海南交行解除省信托公 司的债务责任并向执行法院申请解除对武汉美尔雅大厦的查封,下达对省信托公 司的执行终结裁定书。在公司偿还完所有8006292.44元利息后,解除公司的担保 责任并向执行法院申请下达执行终结裁定书。
    4、若省信托公司和公司未能按照协议履行义务,省信托公司和公司应向海 南交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海南交行有权立即终止协议。
    公司于2006年12月26日签收到海南省海口市中级法院(下称:海口中院)下 达的有关民事裁定书确认上述三方签订的和解协议书生效。裁定书认为,在案件 执行过程中,对武汉美尔雅大厦进行了公开拍卖,买受人湖北美尔雅进出口贸易 有限公司(下称:进出口公司)以人民币1525万元竞得,并已支付完全部的成交款 ,由于三方达成执行和解,因此,对拍卖事项应追认其拍卖有效,并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公司名下位于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珞瑜路409号923.75平方 米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即武汉美尔雅大厦)过户给买受人进出口公司;
    (二)解除海口中院以(2002)海中执字第133-1号民事裁定书,对武汉美尔雅 大厦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的查封;
    (三)将执行案款2000万元,退付给本案申请执行人海南交行,冲抵省信托公 司所欠申请执行人海南交行的债务;而公司实际支付了20008550元在海口中院 帐户上,因此,尚有余款8550元在海口中院帐户上,在公司履行2007年6月20日前 偿还尚欠海南交行利息300万元时一并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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