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以挪用公款罪判处被告人钟敏(女)有期徒刑四年。
法院查明:2003年底至2005年10月间,被告人钟敏利用担任中国建筑二局第三建筑公司工会出纳,负责管理工会会费的职务便利,先后多次以现金或者现金支票的形式,挪用单位公款共计人民币84.4万元,供其男友王国福个人开支。
案发后,涉案赃款已由钟敏家属全部归还。
法院认为,被告人钟敏作为国有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管理单位公款的职务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归还,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
法院另认为,钟敏于2004年4月从单位取出的40万元公款,用于偿还个人住房贷款后,以卖房款归还前次挪用公款的行为,属于以赢利款归还前次挪用的款项,并非拆东墙补西墙的情形,行为人的主观恶性与社会危害性均与司法解释规定的情形有较大区别,故数额应累计计算。
因此,法院认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钟敏犯挪用公款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作者:杨立军 覃 波)
(责任编辑:王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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