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上海1月5日电(记者杨金志)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日前对“星巴克”商标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即上海星巴克擅用美国星巴克商标属侵权行为,应变更企业名称,不能再使用“星巴克”字号。
2003年,美国星源公司和上海统一星巴克咖啡有限公司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上海星巴克咖啡馆有限公司及该公司南京路分公司在企业名称和经营活动中使用与“星巴克”、“STARBUCKS”文字及图形相同或近似的标志,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
上海一中院审理查明,原告星源公司是一家在美国注册成立、并在美国及世界范围内从事咖啡零售业务的公司,于1996年、1999年分别将“STARBUCKS”文字标志、“STARBUCKS”文字及图形标志、“星巴克”文字标志在内地进行了商标注册,并通过各类媒体、促销和公益活动对“STARBUCKS”商标、“星巴克”商标等进行了长时间的广泛宣传,故认定“STARBUCKS”商标、“星巴克”商标为驰名商标。2000年3月,星源公司与其在美国设立的全资子公司SBI公司及统一星巴克三方共同签订一份商标许可协议,规定统一星巴克可以使用星源公司“STARBUCKS”、“星巴克”和“STARBUCKS”文字及图形商标。其后,统一星巴克陆续在上海、杭州、南京等地开设星巴克咖啡连锁店以扩大经营,并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星巴克”商标、“STARBUCKS”商标和“STARBUCKS”文字及图形商标。
而成立于2000年3月的被告上海星巴克公司及该公司南京路分公司,将“星巴克”作为企业名称,并在玻璃窗、立牌、收银条、定额发票、咖啡店个人名片等经营场所及其经营活动中使用“星巴克”、“Starbuck”文字及图形标志。
法院将两被告的“Starbuck”文字、“咖啡杯图案”与两原告的“STARBUCKS”商标文字、“美人鱼商标”进行比较和观察,认为均整体相似,考虑“STARBUCKS”文字及图形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因素,应认定两被告构成对“STARBUCKS”文字及图形商标的近似。由此,法院认为,被告将“星巴克”文字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进行登记具有主观恶意。由此认定被告侵犯了原告享有的“STARBUCKS”、“星巴克”等驰名商标专用权,同时构成对星源公司的不正当竞争。
上海一中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规定,判决被告停止侵犯原告的商标使用权、停止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变更企业名称,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并在《新民晚报》上刊登声明,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一审判决后,上海星巴克咖啡馆有限公司及该公司南京路分公司不服,提出上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审法院关于本案驰名商标的认定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维持。
(责任编辑:单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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