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再强制要求引进境外战略投资者
    中国银监会日前对《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文件不再要求设立中资商业银行必须引入境外战略投资者,设立财务公司的也不再要求引入外部战略投资者,而且战略投资者的股权锁定年限减少到了3年,这标志着业界呼吁已久的“降低门槛”要求终于得到回应。
    去年初颁布的《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七条第四项目规定,中资银行的发起人股东中,应该包括合格的境外战略投资者。这项规定意味,此后新设的中资商业银行,必须引入境外的投资人,这一规定在颁布之后曾引来不同看法。反对意见认为,是否引入境外战略投资者应该由中资银行自己决定,监管当局以文件的形式进行干预并不妥当。
    事实上,除了2005年成立的渤海银行之后,近两年来银监会没有批准新设全国性商业银行。分析人士称,对于一些地方性商业银行通过重组方式新设银行,强制要求引入境外股东作为设立必要条件,不利于重组推进和化解原有风险。
    值得注意的是,修改后的新规定于去年12月28日正式生效,随后的12月31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便获得银监会批准开业。邮储银行应该是按照新规定设立并开业的第一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集团以全资方式出资组建了这家银行,并没有引入境外战略投资者。
    相比设立中资银行,企业集团设立财务公司在引入外部战略投资者方面的难度要大得多,所以企业集团近年来要求改变这一条件限制的呼声非常高。此次银监会修改文件,无疑将会大大降低境内企业集团设立财务公司的门槛。
    为规范财务公司的发展,银监会自2003年成立以来,先后颁布《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银监会令2004年第5号),《申请设立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操作规程指引》(2004年11月)。根据当时的规定,企业集团申请设立财务公司,必须有具备丰富专业经验的外部机构投资者作为股东,这条规定让众多拟设立财务公司的企业集团长期徘徊在大门之外。据统计,自2004年颁布新规定以来,只有1家新的财务公司成立,财务公司面临着无丁可添的尴尬局面。
    据了解,外资缺乏强烈的入股意愿的主要原因是,我国大部分财务公司股本金偏小,从投资回报的角度来看,外部战略投资者认为进入财务公司的意义不太大。即使有一些出资人愿意入股财务公司,但只允许入股一家财务公司,这也在客观上限制了进入意愿。
    去年1月下旬,中国财务公司协会曾向银监会提出了八项加快财务公司发展的工作建议,其中包括加快财务公司业务范围的核定、审批工作;引进境外战略投资者的要求不宜作为申请设立财务公司的必需条件;希望尽快出台“财务公司分支机构管理办法”;希望财务公司债券发行管理办法尽快出台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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