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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手术还是骗术 上海协和医院妇科诊疗案调查

  新华社记者刘丹仇逸

  著名“打假医生”、上海市药监局监督员陈晓兰则表示,就王洪艳的情况而言,实际上是一种出现在医疗机构内的欺诈行为。

  31岁的未婚女士王洪艳受电视广告吸引,到上海协和医院(民营)去做检查,结果被医生诊断为“不孕症”,入院检查不到三个小时、诸多检查结果尚未出来,医生便将其推上急诊手术台,不到24小时花去医药费近4万元。

  令人吃惊的是,一周后,当王洪艳拿到另一家医院做的妇科检查报告时,发现自己竟然没有大病。

  一天花费数万元

  2006年11月20日上午9时许,王洪艳来到上海市东方医院做体检,其中包括全套妇科检查,检查完毕后被通知29日来医院取报告单。下午,王洪艳在电视上看到上海协和医院的广告,电话咨询后,于20日15时22分前往该院,再次进行妇科检查。

  据王洪艳回忆,在上海协和医院,医生为其粗略检查后,立即断定她患有继发性不孕症、盆腔粘连、双侧输卵管炎、多囊卵巢综合征等,并说病情严重,很可能导致终身不孕,需马上做手术。

  当晚6点左右,在全麻状态下,王洪艳被实施了一系列宫———腹腔镜下手术。

  值得一提的是,王女士从进医院挂号到上手术台,前后竟然不到3个小时,而许多关键的检查结果直到术后第二天才出来。

  王洪艳透露,就在办理完出院手续后,医生又将她带入一间“更衣室”做了一个“输卵管通液”手术,术后还开了10服“中草药”,花去5584.50元。短短一天

  时间,王女士共花去医药费共计3.9875万元。

  “临出院,我无意间透露妹妹偶尔痛经,医生便叮嘱我一定要带妹妹来协和进行妇科检查,并承诺可以优惠。”王洪艳说。11月22日,妹妹王洪波在上海协和医院实施了与姐姐相同的手术,诊断结果也惊人地相似:“继发性不孕、宫颈糜烂”。一系列手术下来,姐妹俩一共花去了近8万元。

  11月29日,上海东方医院检验报告终于出来了,结论为:宫颈光、宫体正常,伴有慢性附件炎。该院医生告诉王洪艳,“慢性附件炎是最常见的妇科病,只需吃点消炎药即可,根本不需要做手术”。而她妹妹则在上海多家妇科权威医院重新检查,其结果均为“无妇科疾病”。

  腹部手术感觉不到痛

  记者调查后发现,王女士就医过程存在很多疑点:

  上海协和医院最先为王洪艳开了总价5584.50元的中草药,实际

  交给她的却是20包液态袋装深褐色“三无”中药———无处方、无保质期、无“上海协和医院”字样。

  经王洪艳与医院再三沟通,院方终于在她出院一个月后补给她“处方”,处方中仅“冬虫夏草”一味就有90克,一克冬虫夏草价值260元。

  王洪艳在上海协和医院所接受的宫—腹腔镜手术,按照规定手术前须要求病人保持空腹、实施清肠,否则很容易发生手术意外。通常情况下,病人术后至少需48小时卧床,有的要一个星期卧床不起。而事实上王洪艳在术后15个小时内就自己驾车回家了,且术后按压腹部的手术创口,她根本感觉不到痛。同时,王洪艳在接受手术前既没有保持空腹,亦未被清肠。

  手术为何在“更衣室”内完成?

  记者日前走访了上海协和医院,发现这所医院有诸多“非同寻常”之处:

  进入上海协和医院,一楼大厅正墙上挂满了“专家”“主任”的大幅照片,右侧是该院院长跟卫生部某前任领导的合影,左侧贴满了来自病人的感谢信;医院内护理人员和保安似乎比患者还多,6层楼每层都有1到3名保安,手里拿着对讲机;楼内明明有电梯,手术病人却被放在担架上由保安沿着楼梯抬上抬下。

  在三楼诊疗室与治疗室之间的楼梯拐角处,记者发现了一间紧锁的标牌为“更衣室”的房间,记者趁机闯入,竟发现“更衣室”内没有设置任何更衣箱,一进门便发现摆着

  4张手术台,且有一人正在接受手术。“更衣室”内共有6间小房间,有的作手术室,有的储藏着药品和设备,遍地堆满了药物和手术工具。

  涉嫌“医疗欺诈”该谁管

  上海协和医院院长陈庆荣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上海协和医院所有医疗项目收费都是在上海市卫生局备案,经市物价局审核批准的,上海协和医院的宫———腹腔镜手术技术是比较好的,平均一天要做十多个这样的手术。对于病人及病人家属在上海协和医院受到限制的问题,陈庆荣解释说,这主要是针对“欠费群体”,同时也是医疗需要。当记者进一步问及有关患者反映上海协和医院缺乏基本术前准备时,陈荣庆说,“我也说不清,我是党校的老师,我说不好———”

  上海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副所长李力达认为,出于追逐利润目的,一些民营医疗机构存在“过度检查”“过度治疗”问题。但是由于每个病人都有独特的个体情况,要证明医院确实属于违规操作具有一定难度。

  著名“打假医生”、上海市药监局监督员陈晓兰则表示,就王洪艳的情况而言,实际上是一种出现在医疗机构内的欺诈行为。上述种种行为已经毫无医疗意义可言,纯粹是以获取利益为目的诈骗。

  陈晓兰表示,对于带有明显欺诈特征而毫无医疗意义的所谓医疗行为,应将其定性为“医疗欺诈”,卫生监督行政部门一经发现,应及时移交公安部门,并追究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胡立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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