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近年来,各级公安机关与人民银行等相关职能机构各司其职,通力协作,不断加大打击洗钱 犯罪力度,为保障国家经济安全,促进社会稳定和持续、健康、和谐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同时,在建立跨部门反洗钱工作机制、完善反洗钱立法、加强反洗钱国际合作等方面做了很多工作。
2006年9月,北京市公安局经侦处成功破获陈某等人地下钱庄案,抓获陈某等11名犯罪嫌疑人,扣押、冻结赃款折合人民币1600余万元,冻结银行账户214个。经查,自2004年以来,分别以陈某等人为首的3个团伙在北京雅宝路等地区长期从事非法买卖外汇活动,并相互进行交易,形成了一个庞大的外汇黑市网络,其经营资金额达21亿元人民币。
近年来,随着全国各地一些洗钱犯罪大案的破获,我国不断加大打击洗钱犯罪的力度,为保障国家经济安全,促进社会稳定、持续、健康与和谐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我国反洗钱工作成效显著
近年来,公安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及国家外汇管理局等相关部门,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在预防和打击洗钱犯罪工作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发挥了积极作用。
洗钱是经济领域的重大犯罪行为,它不仅扰乱了国家的金融和社会管理秩序,而且妨碍了正常的司法活动。在当前经济全球化、资本流动国际化及信息网络高速发展的情况下,国际社会中的洗钱活动日益猖獗,并同贩毒、走私、贪污贿赂等犯罪活动密切交织,对国家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安全构成严重威胁。为了有效打击洗钱犯罪,我国建立了由中国人民银行牵头,包括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税务总局、工商总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23个部门参加的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公安部和中国人民银行在联席会议总体框架下不断加强两部门的反洗钱合作,针对我国部分地区出现的一些从事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地下钱庄开展打击行动,并取得了显著成效,破获了一批洗钱犯罪案件,对参与洗钱犯罪的不法分子造成了极大的震慑。
据统计,2006年以来,在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的部署指挥下,广东、上海、内蒙古、北京、辽宁、黑龙江等地破获重大地下钱庄案件7起,抓获犯罪嫌疑人44名,缴获冻结资金折合人民币5800多万元,涉及非法经营资金达140多亿元人民币。
同时,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还十分重视加强在反洗钱国际合作方面的协调与配合,积极与国外境外警方在警务合作、情报交流、追赃缉捕、对策研究等多个层面开展全方位的合作,不断加大对潜逃境外的洗钱犯罪分子的追捕力,探索与国外警方执法合作的新渠道,提高我国在反洗钱领域的国际地位。据统计,2002年以来,公安机关共协助国外境外警方调查涉嫌洗钱的犯罪案件达400多起。
公安机关提醒公民加强反洗钱意识
洗钱是指不法分子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通过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来源和性质的行为。依据我国刑法第191条的规定,洗钱犯罪是指行为人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协助提供资金账户,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等犯罪行为。
据介绍,洗钱犯罪对老百姓个人的利益造成的损害是间接的,它主要对社会带来4种直接危害:第一,危害经济体系的稳定,造成经济扭曲和经济秩序的混乱;第二,洗钱为其他严重犯罪活动“输血”,日益成为贩毒、恐怖活动、走私、贪污、诈骗、涉税等犯罪活动的伴生物;第三,洗钱犯罪给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带来巨大风险,损害金融体系的信誉;第四,洗钱会导致资金外流,影响国家的外汇储备和税收,甚至会危及国家的经济安全。
当前,洗钱犯罪活动主要有以下几种手法特征,公安机关呼吁公民应该认清洗钱犯罪活动的手段、对社会的危害,并加以防范。
一是利用合法金融体系洗钱。不法分子通过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清洗赃款。特别是有一些犯罪嫌疑人使用假身份证在银行开设多个账户,用以转移和隐匿非法所得及其收益。
二是利用地下钱庄进行洗钱。一些犯罪嫌疑人通过地下钱庄将赃款转移出境。地下钱庄是我国部分沿海和边境地区出现的非法金融组织,它从事买卖外汇、跨境转款等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滋生和助长贩毒、走私等严重犯罪,破坏了国家金融秩序的稳定。因此,我国政府严厉打击和取缔地下钱庄的态度一直十分明确。
三是利用互联网进行洗钱。不法分子利用网上银行转移赃款,有的还通过网上赌博进行洗钱。
四是通过现金走私进行洗钱。如,不法分子随身携带或将大量现金藏匿于交通工具中出入境。
五是通过投资进行洗钱。不法分子通过投资兴建宾馆、开设公司等方式进行洗钱,有的甚至在境外开设公司,为其犯罪所得披上合法外衣。
六是利用进出口贸易进行洗钱。犯罪嫌疑人通过虚报进出口价格或伪造有关贸易单据的方式跨境转移赃款。
此外,公民一定要通过合法的金融机构进行金融交易,不要轻易地将一些证件转借给他人,否则可能会被不法分子利用来开立银行账户进行洗钱。
根据《反洗钱法》的规定,金融机构也要履行反洗钱义务,并要建立反洗钱的基本制度,包括建立客户真实身份的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的保存制度以及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的报告制度。
树立反洗钱领域负责任的大国形象
为有效防范和打击洗钱犯罪,维护国家经济、金融安全和正常的经济秩序,2002年国务院批准成立了由公安部牵头的包括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16个部门的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2003年5月,牵头部门调整为中国人民银行。2004年6月,经国务院批准,联席会议的成员单位扩大到23个。
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在党中央、国务院领导下,指导全国反洗钱工作,制定国家反洗钱的重要方针、政策,制定国家反洗钱国际合作的政策措施,协调各部门、动员全社会开展反洗钱工作。其中,公安部的职责主要是:组织、协调、指挥地方公安机关做好洗钱犯罪的防范工作,以及涉嫌犯罪的可疑资金交易信息的调查、破案工作。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责是:承办组织协调国家反洗钱的具体工作;承办反洗钱的国际合作与交流工作;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金融业反洗钱政策措施和可疑资金交易监测报告制度,负责反洗钱的资金监测;协助司法部门调查处理有关涉嫌洗钱犯罪案件等。
另外,近年来,我国的反洗钱国际合作取得明显进展,在加入有关反洗钱国际组织和开展双边、多边国际合作方面均取得了一定成效,为国际反洗钱工作做出了积极贡献。2004年10月,中国与俄罗斯、哈萨克斯坦、塔吉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白俄罗斯共同作为创始成员国成立了“欧亚反洗钱与反恐融资小组”(EAG)。2002年以来,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在其他部门的支持下,为我国加入“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简称FATF)做了大量工作。2005年1月,我国正式成为了该组织的观察员。日前,在中国人民银行的组织下,包括公安部在内的相关部门已顺利完成了FATF的现场评估工作。同时,我国积极签署、批准、执行联合国在反洗钱领域的一系列重要法律文件,在反洗钱领域树立了负责任的大国形象。
公安部负责人表示,公安部将与中国人民银行进一步加强协作配合,修改完善可疑交易线索核查工作的合作规定,确实发挥派驻联络员在防范和打击洗钱犯罪方面的作用;不断提高各级公安机关反洗钱调查工作水平,采取多种形式,进一步加强对可疑资金交易线索的核查工作,力争在实战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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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已建立比较完善的反洗钱法律制度
目前,我国的反洗钱法律体系已逐步完善,有关部门的规章和法规在反洗钱法律制度正式确立之后,成为了反洗钱制度的重要内容,在金融管理和反洗钱领域同时发挥着作用。
据了据,在刑事立法上,1990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了《关于禁毒的决定》,明确规定“掩饰、隐瞒毒赃性质、来源罪”,将有关清洗毒品犯罪所得收益的行为规定为犯罪;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第191条正式规定了洗钱罪,将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规定为洗钱罪的“上游”犯罪;2001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中又将恐怖活动犯罪增列为洗钱犯罪的“上游”犯罪;2006年6月29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中,又将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增列为洗钱罪的“上游”犯罪。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中还对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进行了修改,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些法律规定,基本上符合“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40条建议》中对洗钱罪“上游”犯罪的规定,也符合中国加入的有关国际组织和国际公约的规定。
在行政法规上,2006年10月,我国正式发布了《反洗钱法》,对我国的反洗钱工作机制、金融机构的反洗钱义务等进行了明确了规定。我国还通过立法逐步建立了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2003年1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资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和《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简称“一个规定,两个办法”),首次确立了反洗钱行政管理制度,建立了以银行业为核心的、全面的金融机构反洗钱管理制度。2006年11月,中国人民银行又发布了《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和《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取代了原有的“一个规定,两个办法”,将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的范围扩展到证券和保险领域。
此外,国务院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一系列金融管理法规和规章等制度也在发挥反洗钱的作用。例如,1994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2003年修订的《银行账户管理办法》规定了银行账户开立及使用的基本规则;1997年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相继发布了《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和《境外外汇账户管理规定》,明确要求开立账户时金融机构必须对客户身份进行核实,登记有关证件材料,对账户资金的交易进行有效管理并保存交易记录;2000年4月,国务院发布的《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明确个人在金融机构开立账户必须提供有效的身份证件,否定了匿名账户和假名账户的合法性。(许跃芝 陈增)
(责任编辑:马明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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