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记者 李峻岭 发自北京
中国人民银行1月11日发布了《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做市商 管理规定》,这一规定降低了做市商准入标准,加大对做市商的政策支持力度,使更多数量的不同类型金融机构有机会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做市业务。
按照新规定,满足注册资本或净资本不少于12亿元人民币 、提交申请时上一年度的现券交易量排名前80位等条件的金融机构可申请成为做市商。据央行介绍,新标准在金融机构交易量排名和报价范围等方面,放宽了准入标准。
央行认为,《规定》从降低做市商准入标准、加大对做市商的政策支持力度、放宽做市商的相关业务要求和加强对做市商的考核管理等方面对现有做市商制度框架作了进一步完善,使更多数量的不同类型金融机构有机会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做市业务,同时有利于增强做市商的做市能力,提高做市商业务开展的主动性和灵活性,并有效强化了对做市商的激励约束。
债券做市商一般是指经市场主管部门认定的,在债券市场上连续地报出债券现券买、卖双边价格,并按其报价与其他投资者达成交易,承担维持市场流动性义务且享有相应权利的金融机构。
为提高市场流动性,我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于2001年开始实施做市商制度。央行认为,5年来,做市商制度在引导市场理性报价、活跃市场交易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促进了银行间债券市场流动性的提高,做市商的双边报价已成为市场定价的重要参照。但相对于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快速发展而言,现行做市商制度还不能完全适应市场发展的需要,在促进市场流动性提高方面的作用发挥还不够充分。
业内人士认为,《规定》的发布重新确定了银行间债券市场做市商制度的基本框架,全面规范了对银行间债券市场做市商的管理,对提高债券市场流动性、促进债券市场价格发现及推动我国债券市场的发展将具有深远意义。
(责任编辑:悲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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