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邓华宁 来源:经济参考报
本报南京电 南京市地税局日前下发通知,规定从今年2月份开始,出租房屋收益统一按照5%征收税金。
据介绍,根据现行的税收法律法规,对出租房屋的行为,涉及税种较多,税负重、手续繁,政策执行难度大,使房屋出租行业收益率偏低,导致偷逃税现象严重。
通知规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简税制、低税负、宽税基、严征管”的精神,对个人出租房屋应征收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费、房产税(城市房地产 税)、个人所得税 、印花税和土地使用税 合并按综合征收率进行计征。考虑与周边省、市税负的平衡,确定了南京市5%的综合征收率。同时,为简化操作、方便征收,对个人出租房屋的用途不再区分用于居住或用于经营。
(责任编辑:胡立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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