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于2007年1月8日公告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后,通过多种方式协助公司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进行了沟通。根据沟通结果,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部分内容作如下调整:
原方案中对价安排现调整为:流通股股东每持有10股将获得3.3股股份的对价。
原方案中非流通股股东承诺事项现调整为:公司全体非流通股股东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外,黑龙江省高速公路公司(下称:黑龙江高速)、吉林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吉林高速)及华建交通经济开发中心还作出承诺如下:
(1)自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所持股份在十二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者转让;
(2)前项规定期满后,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原非流通股股份,出售数量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在十二个月内不超过百分之五,在二十四个月内不超过百分之十;
(3)在公司实施股权分置改革之后,承诺将在2006年年度股东大会上提出公司2006年度现金分红比例不少于公司当年实现的可供股东分配利润的70%的分红提案,并保证在股东大会表决时对该议案投赞成票。
黑龙江高速及吉林高速承诺:免除2006年度公司应支付给黑龙江高速45500万元及吉林高速44500万元资金的利息,赠送给公司。
修改后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尚需获得公司A股市场相关股东会议的批准。
公司股票将于2007年1月16日复牌。请投资者仔细阅读2007年1月15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s://www.sse.com.cn)上的《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修订稿)》。
(责任编辑:张雪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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