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化解民企“原罪”这个历史形成的复杂社会问题,关键还在于社会各界的理性态度。同时,还需要高度的政治智慧和高超的法律技术手段。
一段时间以来,有关中国民营企业“原罪”话题的报道屡屡见于各大主流媒体。社会各界对是否要对民企的“原罪”问题进行“赦免”有两种针锋相对的态度。
追本溯源,以“原罪”概念套用在中国民企身上,并不是一个严谨的说法。“原罪”(originalsin)概念来源于基督教的教义。根据《圣经》记载,人因偷食禁果而有原罪。因此,“原罪”是指与生俱来的所有人类的特质。在经济意义上,这个词语在西方资本主义演化过程中,指的是掠夺土著、榨取奴隶等枪炮殖民的方式,最为臭名昭著的是黑奴贸易。中国民企的“原罪”更多的是道德以及法律上的描述和评价,核心问题就是部分以现代企业形式出现的利益集团,是否要为他们在特殊的历史发展时期做出的一些有违一般道德观念以及利用法律漏洞进行财富积累的行为付出后续代价。2003年,民企“原罪”话题第一次在大陆掀起波澜,三年后此话题再次泛起,各方都对部分民企曾经的“不光彩”前提采取了默认的态度。争论的焦点在于如何解决问题的方案。
鉴于民企“原罪”问题的复杂性,任何泛道德化和简单化的做法无益于问题的真正解决。12月20日,已有企业界人士建议,要求对不同种类的“原罪”类型加以区别对待,并要求国家机关通过法律手段从根本上解决民企“原罪”问题。企业界人士认为,必须区分3种在改革历史进程中先后产生的民企原罪,以不同的法律和政策寻求不同的解决之道。
第一是“改革性探索原罪”:上世纪80年代“摸着石头过河”探索中的起步改革期,民营企业的违纪违规较多地集中于对旧体制的“边缘突破”;第二是“发展性被动原罪”:上世纪90年代深化改革期,民营企业的违规违法更多地表现为配合地方政府推进地方经济发展而进行的“跟随违法”;第三才是目前原罪之争的焦点,即民企“第一桶金”中的权钱交易。企业界人士建议:要鼓励和支持并非真正犯罪的“改革性探索原罪”,通过法院的判例立法,解决改革实践与立法滞后的矛盾。同时,要赦免在特定历史条件下民企的“普遍性道德原罪”,要在全国人大建立听证会制度,解决原罪划界问题。
事实上,随着民营经济在中国整体经济中所占得比率越来越大,解决民企“原罪”问题就越发显得急迫和重要。根据社科院研究报告,到2010年,中国民营经济在整体经济中的比重将达到75%。在这样一个大的趋势面前,适时地通过恰当的制度安排解决“原罪”问题,比久拖不决要好得多。中国法律界必须直面这个挑战。
在中央大力发展非公经济成分的原则前提下,法律界应当寻求发挥更大的作用。对于那些跑在制度前面的先驱企业,制度应当与时俱进,承认这种模式的先进性,进而给予其合法地位;在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下,应当确定“原罪”的范围、性质,不能随意以法律和道德为工具对法律公布之前的事件进行清算。同时,对于那些“轻微的原罪”,必须有一个适当的“补偿机制”和“结束机制”。只有进一步规范民企的治理,改善民企的运行环境,使之在法律大框架内体现公平和效率兼顾,才能在根本上使我们跨越“原罪”难题。
(责任编辑:悲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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