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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连发三起非法金融大案 上万人受骗

  吉林省连发三起超亿元非法金融大案,共有数省近1.5万人受骗。受骗者无法追回钱款,还有的因此倾家荡产。在50多名不法分子受到惩处的同时,探究超亿元金融大案频发的原因,极具警示意义。

  三起超亿元非法金融大案,骗了近1.5万人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期对原长春天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罗连国、原长春市商业银行科技城储蓄所主任吴海峰相互勾结,涉嫌金融凭证诈骗金额近1.2亿元大案作出终审裁定,以擅自发行股票罪和金融凭证诈骗罪判处罗连国死刑;以金融凭证诈骗罪判处吴海峰死刑。

  罗连国,1957年11月生于吉林省长春市。1992年7月,因犯伪造有价证券罪,被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1999年,罗连国成立长春天利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这是集酒店经营、销售制冷设备等于一体的公司。

  2000年,罗连国经其司机介绍,认识了原长春市商业银行科技城储蓄所主任吴海峰。罗连国称其公司资金紧张急须用钱,希望吴海峰从银行里帮忙弄点儿钱,吴海峰当即应允。吴海峰提出由罗连国拉一部分储户到他的储蓄所存款。由罗连国给储户11%或15%不等的高息,并给吴海峰10%的好处费。

  自2001年8月至2002年11月,罗连国、吴海峰先后通过他人,揽得储户233人次到吴海峰所在的储蓄所存入人民币 1.2亿余元。吴海峰在储户存款预留密码时,将储户所留的密码篡改为111111或123456,后将储户的姓名、身份证号、存款金额及篡改的密码告诉罗连国,罗连国自己或指使他人冒充储户填写储户取款凭条,使用吴海峰所篡改的密码,通过吴海峰在银行内部的具体操作,在无储户储蓄存折的情况下,将230多名储户的存款取出。

  2002年11月13日,罗连国和吴海峰两人因事发被刑拘。经查明,罗连国除已向部分储户兑付人民币3100万余元外,余款人民币8700万余元除给吴海峰好处费200余万元外,其余赃款被罗连国占有。案发后,公安机关从罗连国和吴海峰处收缴款、物折合人民币4500万余元,现已返还被害者,但缺口仍很大。

  在长春市人民检察院调查这起大的金融凭证诈骗案时,罗连国涉嫌擅自发行股票罪的事情随即被查出。

  原来,为了还上这些储户的钱,罗连国费尽心机,想出了将长春天利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长春天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然后发行股票套钱的方法。2000年,罗连国向长春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提出申请,该委员会同年8月同意由罗连国等六位自然人共同以发起方式组建长春天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该公司的股本总额为8500万元人民币。罗连国拿到批文后,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决定长春天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每股1元或1.1元的价格向社会发售“天利原始股票”8300万余股。随后,罗连国又与吉林省证券登记有限公司签订自然人股托管协议,并登报公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长春天利股份有限公司自然人股开始托管登记”。先后有3047人在吉林省证券登记有限公司登记托管自然人股。

  2002年10月,罗连国又登报公告,谎称“天利集团下属全资子公司骏陆控股有限公司将于2002年11月在香港创业板 近4300万股,收取现金1500余万元。最后罗连国擅自发行股票涉案金额达一亿多元。

  2006年3月31日,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金融凭证诈骗罪判处罗连国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擅自发行股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金融凭证诈骗罪判处吴海峰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近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了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

  长春的这起大案告破后,在吉林市发生的另一起非法集资大案引起广泛关注。吉林“纳士塔”公司,从2003年8月至2004年3月,也以高额利息回报为“诱饵”,共在吉林市、长春市、延吉市等地非法集资金额达1.23亿元,受骗群众4887人。

  随后,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定,吉林“纳士塔”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刘国民和团伙主要成员杨向明、侯林坤非法集资罪罪名成立,依法判处死刑,另外20名案犯也分别被判刑。

  在“纳士塔”之后,吉林市公安机关又传出消息,吉林市“新同舟”公司涉嫌非法集资2.24亿元大案告破,27名犯罪嫌疑人落入法网。

  2004年6月,43岁的吉林市人杨皓翔,以虚假验资的手段,成立了吉林市新同舟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杨皓翔随后又伙同他人,以月息6%至10%的高额利息作诱饵,先后在长春、延吉、沈阳、大连、鞍山、辽阳以及安徽等省(市)大规模非法集资,总金额达2.24亿元之多。

  此案受骗群众涉及吉林、辽宁和安徽三个省共5500多人。

  职能部门加强监管的同时,人们也应增强防范意识

  在吉林省超亿元非法金融大案中受骗的群众认为,各职能部门应加强监管,不应给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

  在“天利案”中受骗的杨明德称,他的钱是用来养老的,因此不会轻易相信任何人。之所以受骗,完全是因为相信了银行。如果银行部门加强自身的监管,就不会让别有用心的人“钻空子”。

  卖掉房子在吉林“纳士塔”公司投入54万元的王女士说,“纳士塔”公司花巨资筹办演唱会,政府各相关部门也都到场。种种迹象都使人产生一种公司很有财力、很有发展前景的错觉。

  众多办案人员认为,人们应加强法律意识,防止上当。

  吉林市公安局一位姓王的办案民警说:“这些受骗的人85%以上都是妇女,年龄多集中在50岁左右,并且大部分为离退休人员。他们没有赚钱的途径,也没有更多的法律知识,当听说有了高利息回报这一挣钱‘捷径’,就毫不犹豫地将钱投了进去,有的甚至把买断工龄钱也都一下拿了出来,有的把准备养老的钱也套了进去。”

  相关人员指出,这几起非法金融大案,在运作过程中,都暴露出了许多漏洞,只要多求证一下,就可以揭穿其骗人的本质。

  据了解,“天利案”中,罗连国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向社会发售“天利原始股票”。随后,他又登报公告,谎称子公司要在香港上市,最后造成3000多人被骗。人们只要到相关部门查一下,完全可以避免被骗。吉林市一姓冯的民警介绍,“新同舟”公司案中,杨皓翔对外宣称主要经营五金交电、服装百货等。可是到杨皓翔被抓,也没有开展这些业务。“吉林‘纳士塔’公司也不例外,从成立到‘崩塌’,从来没有生产任何产品,虽有点儿设备,但从未启动。大家只要多想一想,他们所承诺的高额回报,资金从哪里来,就不难认清其骗人的本质。”冯民警说。

  社会应形成合力,避免金融大案发生

  吉林省公安厅经济犯罪侦察总队的负责人提醒广大群众,不要落入金融诈骗的陷阱。这位负责人说,国家早就明确规定,采用吸收公众存款,或者违反金融机构规定,以提高利率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是严重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办理公众存款业务,必须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银行、金融机构依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才有权开办此项业务,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均无权开办公众存款业务。

  专业人士也分析了这几起大案的社会因素:一是诈骗者的欺骗手段极富诱惑力,他们抓住一些人急于赚大钱的心理,通过虚构产品的高额市场回报、对投资者许诺高比例的利息回报等,使一些群众在“赌一把”等心理驱使下,冒险投资;二是民营企业缺少合法的融资渠道。此外,银行利率过低,没有其它好的投资项目,一些民间资本拥有者在别人的宣传和诱惑下,便参与进来。

  吉林省社会科学院法学所所长于晓光建议,有关职能部门从公司注册、运营监管等方面应加强管理,对存在问题的坚决予以查处和取缔,司法机关应加大对构成此类犯罪的打击力度,从而形成社会的“合力”,避免金融大案的发生。

(责任编辑:胡立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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