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航油价格持续上涨,2005年8月1日起民航总局恢复对国内航线旅客运输收取燃油附加,允许国内航空公司在国内航线(不含内地与香港、澳门航线)收取燃油附加。燃油附加收取标准核定为:800公里以下航段,每位旅客收取20元;800公里以上(含800公里)航段,每位旅客收取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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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4月10日,民航总局上调国内航线旅客运输燃油附加收取标准,800公里以下航线由每位旅客20元调整为30元,800公里(含800公里)以上航线由每位旅客40元调整为60元。执行时间暂定为2006年4月10日至10月10日。
尚未等到10月10日,燃油费再次提高。2006年9月1日起,800公里以下航段由每位旅客30元提高到60元,800公里及800公里以上航段由每位旅客60元提高到100元。
(责任编辑:田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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