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税发[2006]18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自2007年2月1日起对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进行清算。
    我公司的收入来源主要为房地产销售,2006年我公司实现房地产销售收入118,253,209.98元,开发项目全部位于江苏省苏州市,按照苏地税发[2004]58号《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土地增值税预征工作的通知》:对房地产开发建造的普通住宅按照房地产销售收入1%的预征率实行预征,开发建造的营业用房、高级公寓、渡假村、别墅等按房地产销售收入2%的预征率实行预征的规定,2006年共计提了1,706,660.10元的土地增值税,如按照国税发[2006]18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对土地增值税进行清算,我公司实际应计提的土地增值税金额预计会大于以上金额,影响我公司2006年及今后的利润实现。
    同时国税发[2006]187号通知规定,各省税务机关可依据本通知的规定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清算管理办法,而江苏省地税局还未就土地增值税出台具体清算管理办法,所以我公司还不能准确计算出土地增值税进行清算后对我公司的影响,待上述办法出台后,我公司将计算具体影响金额并另行公告。
    吉林光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O七年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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