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首次明确不正当竞争行为判断标准———
新华社电 昨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一个涉及不正当竞争案件审理的司法解释,这一司法解释将于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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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悉,“傍名牌”是不法商家在市场上最常采用的不正当竞争手段之一,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禁止。该司法解释首次明确了仿冒名牌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判断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反不正当竞争法》“不正当竞争行为”第五条的相关规定的有关内容作出了具体界定,比如“知名商品”是指“在中国境内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是指“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包括误认为与知名商品的经营者具有许可使用、关联企业关系等特定联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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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明确“虚假宣传”内涵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首次对“虚假宣传”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内涵作出了具体界定:“经营者具有下列行为之一,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解的,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一)对商品作片面的宣传或者对比的;(二)将科学上未定论的观点、现象等当作定论的事实用于商品宣传的;(三)以歧义性语言或者其他引人误解的方式进行商品宣传的。”
■对公开渠道产品分析所获技术信息合法
该司法解释首次明确规定:通过自行开发研制或者反向工程等方式获得的商业秘密,不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条款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这一司法解释同时规定,反向工程是指通过技术手段对从公开渠道取得的产品进行拆卸、测绘、分析等而获得该产品的有关技术信息。但当事人以不正当手段知悉了他人的商业秘密之后,又以反向工程为由主张获取行为合法的,不予支持。
(责任编辑:胡立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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