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总局有关部门负责人:清算土地增值税不增加企业负担
    国税总局有关部门负责人昨日表示,国税总局近日下发的《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中有关税收征管问题进行了明确。
    该负责人进一步解释说,土地增值税实施细则规定,对纳税人在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确定或其他原因而无法据以计算增值额的,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待该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再进行清算,多退少补。
    该负责人强调,土地增值税是国家为了进行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而出台的税种,主要目的是调节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收益和利润。做好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工作,将对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起到积极作用。据介绍,2006年全国土地增值税收入为231亿元。
    (张 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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