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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部门下发通知要求:基金不得超买超卖证券

    监管部门日前向各基金管理公司和托管银行下发通知,要求有关机构高度重视基金交易、核算、结算等环节的风险管理工作。

    监管部门在通知中要求,基金公司应按照谨慎性原则匡算基金的可用头寸,不得将未到账资金计入可用头寸,应付未付资金应至少提前一个交易日从可用头寸中扣除;基金公司应加强与托管银行的日初头寸核对工作,在基金交易系统中设置头寸控制程序,谨慎进行基金的证券投资,不得超买或超卖证券,交易结束时,应及时核对交易系统和核算系统的头寸余额;基金公司应重视每月最低备付金调整对可用头寸的影响,在最低备付金调整前预估调整额,保证基金的资金账户上备有足额结算资金;同时,基金公司应及时将增加席位、银行间市场交易结算顺序等可能影响基金结算的事项通知托管银行。

    此外,监管部门还要求基金公司应定期分析银行间市场潜在的结算风险,积极关注基金或交易对手结算不及时、结算违约的情况,加强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和结算方式控制。

    对于托管银行,通知要求其认真履行托管职责和结算参与人职责,不断提高资金结算效率,逐步开发适用于基金公司查询资金头寸的业务系统。同时托管行应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健全内部结算风险控制制度,确保结算过程中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组织证券、资金交收之前,托管行应就证券、资金交收违约的事前控制措施、事后补救措施(包括透支情况下的紧急融资事项)、责任担任以及违约惩罚等事项,与基金公司签订结算协议。

    通知指出,对基金发生的任何证券、资金交收违约事件,基金公司和托管行应采取积极有效措施,确保证券或透支款尽快补足,对违约造成的罚息、罚款以及影响其他基金交收造成的损失,责任方应承担赔偿责任。交收违约发生后,基金公司与托管行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提交书面报告,并进行临时公告或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

    通知还要求,自该通知发布6个月内,各基金公司和托管银行应全面梳理与基金结算有关的制度和流程,对结算中潜在的风险点进行自查,对风险比较集中的环节积极采取改进措施,并在6个月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将自查报告提交有关部门。对于基金投资交易中发生的交收违约事件,以及在例行现场检查中发现的基金证券结算风险,有关部门将依法对相关机构责令整改,暂停办理相关业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相应行政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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