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电 (记者魏武、邹声文)“傍名牌”是不法商家在市场上最常采用的不正当竞争手段之一,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禁止。最高人民法院17日公布“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首次明确了仿冒名牌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判断标准。
我国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在“不正当竞争行为”一章的第五条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与此同时,首次明确了“虚假宣传”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内涵:“经营者具有下列行为之一,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解的,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一)对商品作片面的宣传或者对比的;(二)将科学上未定论的观点、现象等当作定论的事实用于商品宣传的;(三)以歧义性语言或者其他引人误解的方式进行商品宣传的。”
司法解释同时规定,以明显的夸张方式宣传商品,不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解的,不属于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日常生活经验、相关公众一般注意力、发生误解的事实和被宣传对象的实际情况等因素,对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进行认定。
这一司法解释将于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王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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