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创新类证券公司评审暂行办法发布重组新设券商满一年即可申请试点
    ? 中国证券业协会近日对创新类券商评审办法进行修订,并于今日发布修订后的《关于从事相关创新活动证券公司评审暂行办法》(详见A2版)。
    与2004年8月发布的评审办法相比,新《办法》主要在七个方面进行了修订。
    一是修订对申请试点的证券公司的净资本要求。按照《证券法》以及《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新《办法》调整以前的分类模式,改为根据证券公司的业务经营牌照制定相应的净资本要求,有利于鼓励不同类型的证券公司进行创新,也符合今后对证券公司实施分类监管的趋势和要求。
    具体修改为:经营单一证券经纪业务的券商最近半年净资本不低于1亿元;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的券商最近半年净资本不低于3亿元;同时也经营证券自营业务、或证券资产管理业务、或其他证券业务的,每增加一项证券业务,其净资本要求需相应增加2亿元;既经营证券经纪业务,同时也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或证券自营业务、或证券资产管理业务、或其他证券业务的券商,最近半年净资本不低于8亿元。
    二是修订对申请试点的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制度的要求。
    原评审办法仅要求申请创新试点的券商制定出可行性方案和制度,并得到一定程度的落实。经过两年多的证券公司综合治理,考虑到国内券商目前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独立存管制度的落实情况,新《办法》提高该项要求,要求申请创新类试点的证券公司必须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独立存管制度上能完全落实相应的七大体系、六大原则的要求。另外,根据《证券法》规定,明确要求证券公司制定切实可行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方案并已启动相关工作,并得到该证券公司注册地证监会派出机构的认可。
    三是细化对申请试点的证券公司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体系的要求,发挥公司合规监督的功能。新《办法》增加一条,要求申请试点的券商建立健全合规经营的管理制度与机制,实现对业务风险、合规风险等风险的有效识别和管理,确保公司依法持续合规经营。
    四是增加对申请试点的证券公司执行信息披露制度的要求。要求申请试点的证券公司必须有效执行法定的信息公示制度,并已按有关规定在经营活动中履行向投资者、监管部门、协会的信息披露义务,保证披露信息的及时、真实、准确和完整。
    五是对申请试点的证券公司存续时间的要求增加例外规定。
    证券公司综合治理工作开展以来,一些证券公司进行了重组,由此产生了一批新设立的公司,其中一些公司资本实力雄厚,公司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体系完备,风险管理制度良好,除存续年限外,各方面均符合创新类证券公司的条件。为鼓励和支持这些公司进行业务创新,增强内控管理和业务发展的空间,新《办法》对这些公司申请试点的存续时间要求作出了例外规定:证券公司综合治理期间因证券公司重组新设立的公司,持续经营12个月或者以上。而原来在常规情况下这一要求是3年。
    六是考虑到经过综合治理工作,证券行业历史遗留风险基本得到释放,因此删除对申请试点的证券公司在《办法》公布以前不规范业务清理的相关要求,并在申请条件中增加对申请试点券商现行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债券回购业务和证券自营业务合规的要求。
    七是对已通过评审的创新试点类证券公司,要求其应当自修改后的《办法》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符合修改后的创新试点类证券公司申请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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