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土地征用过程中农民利益不受侵害,山东省严格土地出让收益支出,要求土地出让收益首先用于补偿农民,征地补偿不到位不予批准征地。
    山东省将严格征地法定程序和补偿标准,加快推进征地统一年产值和区片综合地价的制定和实施工作。
    山东省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总价款全额纳入地方预算,缴入地方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土地出让总价款必须首先按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土地收购储备资金以及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所需资金的不足。
    山东省要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所需资金,从征地补偿安置费用中统筹安排,不足部分由当地政府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解决。征地中依法安置补偿不到位、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的不予批准征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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