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广告日益成为危害老百姓消费环境的一大“罪魁祸首”。2006年,浙江省累计查处虚假广告案件1892起,其中,医疗、保健品虚假广告案所占比例超过四成,已成为虚假广告两大主要源头。昨天,浙江省工商局正式向外界公布了2006年十大虚假医疗广告案。
案例一:省工商局移送全国虚假医疗广告第一案
浙江杭州华夏医院的广告曾编造了这样一个医学界的“神话”:“香港国际类风湿病研究院独创的‘免疫平衡调节微创手术’,治疗类风湿性关节炎、强直性脊柱炎,手术安全可靠、无痛苦,术后无需长期服药。只需一次手术,还您终身健康。”在这则医疗广告的狂轰滥炸下,2005年7月至11月,38名患者前往引进该项技术的杭州华夏医院接受手术。其中有11名患者在接受治疗后,反映病未治好,还不同程度地出现了声音嘶哑、咳嗽、恶心等症状。
2006年3月2日,浙江省工商局根据群众举报,对杭州华夏医院发布虚假医疗广告,导致38位患者病情加重的行为进行了查处,并向全省广告媒介单位及工商机关发布《关于禁止发布杭州华夏医院“免疫平衡调节微创手术治疗类风湿性关节炎、强直性脊柱炎”虚假广告的通告》。
同日,依法将该案移交公安部门追究刑事责任,突破了此类案件移送的“零”记录。2006年5月,26位患者在浙江省消协的支持下提起民事诉讼,索赔近500万元。经浙江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确认4人均因“免疫平衡调节微创术”,导致右声带麻痹达到九级伤残。
杭州华夏医院面对人财两空的危险,意欲“釜底抽薪”,状告工商局行政违法。以浙江省工商局认定虚假广告的内容没有事实依据;在杭州市工商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后再次查处并发布行政通告的行为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违法行政已造成医院严重经济损失的理由,要求法院确认浙江省工商局发布通告认定其虚假广告的行政行为违法,并撤销该认定。
2006年8月31日,杭州西湖区法院驳回杭州华夏医院对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行政诉讼请求,华夏医院提出上诉。2006年11月1日,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认定杭州华夏医院涉嫌虚假广告罪,其直接责任人杨文秀和杨国坤被批准逮捕。下午,听到风声的杨元其投案自首。据悉,检察院将此案认定为一起涉嫌虚假医疗广告罪的单位犯罪,这在全国还是首例。2006年11月2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驳回杭州华夏医院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案例二:嘉兴市秀洲区华山门诊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医疗广告案
2005年5月份,嘉兴市秀洲区华山门诊有限公司未经工商部门核准变更登记,擅自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开设皮肤疾病专科,对外提供门诊、治疗、手术等医疗服务。2005年9月份,当事人对患者发放的《病历卡》封二《检查设备与项目》栏中进行了“日本进口全自动生化分析仪、美国进口全自动血球分析仪”的宣传,事实上以上医疗器械分别自西班牙、奥地利进口。2005年6月16日,当事人在《南湖晚报》第13版广告专栏中发布的医疗广告中利用“国内权威医院强强联手:上海华山医院、北京妇产医院、南京鼓楼医院……(共计8家)”的名义以及刊登24位会诊专家照片来对当事人进行宣传。截止查获之日,当事人已使用上述病历卡400本。
嘉兴市工商局秀洲分局认定上述行为已分别构成了《浙江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属于利用其他虚假宣传对其经营状况作引人误解宣传的行为、违反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卫生部令第16号《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属于利用其他医学权威机构名义和医生形象进行宣传的违法行为。根据《浙江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卫生部令第16号《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9号《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处罚款人民币 50000元。
案例三:金华查获首例以“话托”形式发布虚假广告案
2006年以来,针对电视、广播电台的医疗、药品、保健食品讲座栏目中频频出现的消费者、患者以打电话方式向专家咨询,再由专家进行现场解答的新闻形式广告,金华工商部门虽然一直怀疑部分打电话的人员是广告主请的“话托”,但“话托”这种方式特别隐蔽,工商部门取证非常困难,无法对其讲座中的新闻形式广告定性为虚假广告,给违法广告主造成一定的可乘之机。随着7月底一位神秘举报人的出现,给这类广告的监管带来了转机。该举报人上门举报称:前几天有人问他要不要做业务员,每天工作就是给一个热线打电话,电话内容他们会提供,月薪500元,打完每次电话可以报销1元电话费,也可以不固定,打一个电话可拿5元报酬。并交给他两张设计好电话内容的单子,告诉他一个电话号码,要求他在10时45分与10时48分别打两个电话。
得到举报后,金华市工商局高度重视,指令辖区工商所组织专门的力量予以查处,并对举报人称的电台频道进行录音监测,安排举报人按约定请朋友打完两个电话,向提供单子的人索要报酬,双方约定于下午2时30分见面,工商所的执法人员在现场堵住了两个年轻人。执法人员还在公安部门的协助下,对两位年轻人的住所进行了检查,发现在其住所堆满了广告中宣传的产品,现场还有设计好的以消费者、患者的口吻介绍自己的亲身经历的内容的单子33张,内有200多个“自问自答”的问题。
经过调查,“话托”广告宣传的是河北一家药厂的“亮睛复明磁朱丸”的产品,两个年轻人为内蒙古人,他们承认是药厂的业务员,试图通过这种形式为产品作推销,以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案例四:路桥女子医院虚构四千已治愈患者,其实连医疗设备都没有
2006年4月4日台州路桥女子医院在《台州商报》第23版上发布医疗广告,称该院拥有:“1.专利BBT微创自凝技术,为3950位女性保全了子宫,BBT微创自凝技术,目前已被公认为治疗子宫肌瘤和宫颈糜烂等妇科疾病的理想疗法。已成为子宫肌瘤、子宫肌腺瘤、宫颈糜烂、功能失调性子宫出血等妇科疾病患者的首选疗法。治疗宫颈糜烂的优势,数分钟即可消除糜烂,不破坏周围正常组织,保持宫颈原有弹性。2.美国妇科炎症诊疗及康复系统,由美国数码电子阴道镜、真空离子雾化器、大型微波、OKW治疗仪、波姆光治疗仪等近百台设备组成的前沿妇科炎症诊疗及康复系统,集检查、诊断、治疗于一体,将中西医优势完美结合,是女性泌尿系统疾病患者的首选疗法。”
经台州工商部门查实,广告中所称的“为3950位女性保全了子宫”的内容系当事人编造,也没有广告中所称的“美国数码电子阴道镜、真空离子雾化器、大型微波、OKW治疗仪、波姆光治疗仪”等医疗设备,广告宣传内容与事实不符。台州市工商局认为当事人发布的医疗广告含有虚假的内容,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的规定,同时,该广告还含有“数分钟即可消除糜烂”等保证治愈内容,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根据《广告法》第三十七条、《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条的规定,责令停止发布、并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同时处以罚款10000元。
案例五:金华开出首张巨额罚单重罚虚假医疗广告
2006年9月,金华市工商局江南分局开出巨额罚单,对金华同济门诊部发布的虚假医疗广告处以二十七万元的罚款。
经查,金华同济门诊部为了招揽生意,有意虚构聘请的医生拥有市级名医、上海名医、中国解剖委员会委员等头衔,自2005年3月至2006年5月底期间多次在《金华晚报》和金华电视台发布虚假广告,共计广告费用十三万多元。江南分局在查明上述事实的基础上,根据《广告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处以人民币277068元的罚款,上缴国库。这是金华工商目前为止查处的虚假医疗广告的最大罚单,极大的震摄了其他广告主。
去年以来,金华工商局采取重罚与自律相结合的手段,推出广告免费咨询制度、广告主退出广告市场制度等措施,不断加大对虚假违法医疗广告的打击力度,有力地规范了医疗广告市场。到目前为止,全市医疗广告的违法率仅为1.48%,比上年同期下降了3.63%。
案例六:丽水市计划生育指导站阳光门诊部发布虚假医疗广告案
丽水市计划生育指导站阳光门诊部于2006年6月19日-6月22日期间,在丽水电视台新闻综合频道、经济生活频道发布医疗广告一则,称:“一所现代化生殖保健机构,8大权威诊疗中心,30多位生殖保健专业医学人士,30多台世界前沿诊疗设备,53项专业生殖诊疗技术,治疗86种男科、妇科疾病,12项诚信医疗品质服务。”但经丽水市工商局调查发现,当事人在广告中宣称的“8大权威诊疗中心”其实是指该门诊现设8个诊疗科室,如妇科诊疗、生殖诊疗、计划生育诊疗、优生优育等;“30多位生殖保健专业医学人士”是指当事人现有的工作人员有30多位,其中有执业资格的医生、护士12人;“30多台世界前沿诊疗设备”是指当事人现有诊疗设备有30多台;“53项专业生殖诊疗技术”是指当事人现开展的如无痛人流等技术;“治疗86种男科、妇科疾病”是指各种疾病;“12项诚信医疗品质服务”是当事人开展的服务承诺。
丽水市工商局认定当事人把内设的诊疗科室宣称为8大权威诊疗中心;把30多位工作人员(有执业资格的医生、护士12人)宣称为30多位生殖保健专业医学人士等,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之规定,属于发布虚假广告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处罚款2880元。
案例七:龙泉市“格朗明近视弱视保健中心”虚假广告案
当事人吴某与林某于2006年6月1日起合伙设立“格朗明近视弱视保健中心”,同年6月9日,在龙泉市新闻传媒中心"今日龙泉"上发布了一则名为《一个事实引发的思考》的广告,主要内容称:格朗明调视膏,其疗效经国内20余所大型医院验证,65000例近、弱视患者三年多药理临床实验,各项指标均达到国际SDA领先认证,有效率高达96%,治愈率高达91%。被权威专家认定为"目前世界上治疗近视、弱视最先进、最有效的绿色疗法"。是经过国家卫生部特别鉴定的国家级新药,并喜获国家专利(专利号为:97108531-5)。同期,两当事人又出资800元擅自印制相同内容的宣传单,通过散发、传递的形式,宣传和介绍格朗明调视膏。
经查发现两当事人宣传和使用的格朗明调视膏系一种保健用品,而非宣传中所称的药品,且当事人对广告中所做宣传亦不能提供事实根据。调查同时查明,从2006年6月3日起至2006年6月22日案发时,当事人在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即擅自开业以"龙泉市格朗明近视弱视保健中心"的名义对外营业,收取营业款7568元,非法获取利润4688元。
龙泉市工商局认为,当事人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擅自开业无照从事经营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取缔无照经营条例》第二条规定,属无照经营行为。其在龙泉市新闻传媒中心“今日龙泉”上发布虚假广告和擅自印制散发虚假宣传单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条、第四条以及《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根据根据《浙江省取缔无照经营条例》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七条、《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没收无照经营违法所得4688元,并处以罚款5500元。
案例八:上海海员医院路南卫生院协作医院发布虚假整形美容广告案
上海海员医院路南卫生院协作医院自2006年7月1日至2006年9月11日在台州电视台新闻综合频道、影视文化频道发布整形美容广告,称“塑造完美身型,打造韩式美女,上海海员路南协作医院整形美容中心由韩国崔起荣院长定期坐诊,结合中韩两国的尖端技术,先进的高端美容设备…采用360度旋转吸脂减肥,只需60分钟,让您想瘦哪里,就瘦哪里,同时开展面部整形,妇科整形等数百种韩式整形项目。”
经台州市工商局路桥区分局查实,韩国崔起荣院长并没有在该医院坐诊,广告中所称“由韩国崔起荣院长定期坐诊”内容与事实不符。路桥分局认定当事人利用广告对其整形美容医疗活动作虚解宣传,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处以罚款20000元。
案例九:杭州工商揭穿“一次性吸脂近50公斤世界记录”弥天大谎
2006年6月至7月间,杭州工商局拱墅分局在广告监测中发现杭州艾美整形美容医院先后于6月9日、6月13日和7月26日在报纸上发布医疗广告,广告中称“世界吸脂大师王志军2004年创下一次性吸脂近50公斤的世界纪录”,并把郭同荣、王志军主治医师、潘宝华副主任医师的专业技术资格宣传为主任医师。拱墅工商分局认定该行为违反《广告法》第四条规定,属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根据《广告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责令其停止发布上述违法广告,公开更正消除影响,罚款10万元。
案例十:绍兴市东方医疗门诊部虚假医疗广告案
绍兴市东方医疗门诊部在当地媒体发布广告称“温馨提示:由上海第六人民医院泌尿科、上海淮海医院妇科、胃肠科专家组联合会诊”。经查明上海第六人民医院、上海淮海医院、上海二医大仁济医院等三家医院均未派出医生、专家,也并未到绍兴东方医疗门诊部进行联合会诊。广告发布内容纯属虚假,绍兴市工商局依法做出罚款90000元的行政处罚。(浙江在线/吕律 杨晓燕)
(责任编辑:王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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