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07年1月19日收到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下称:黑高院)有关民事判决书,就公司与高士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下称:高 士通投资)诉讼事项一案,判决如下:
    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高士通投资借款本金人民币19300万元及借 款利息(2003年12月31日前的借款利息9204567.65元,2004年1月1日起至本判决 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借款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利率分段计算);驳 回高士通投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21032.83元,财产保全费1011022.84元,合计2032055.67元 由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高士通投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公司可在 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黑高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 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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