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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再引激辩: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谁是弱者

  赵杰

  近日,全国工商联准备将针对劳动合同法草案二审稿(下称“草案”)的意见形成文本文件,并适时呈交全国人大法工委。

  日前,一个以企业为主的针对该草案的研讨会上提出了很多意见,全国工商联副主席孙晓华表示,这些意见对草案的下一步审议有很好的借鉴意义。

  谁是弱者?

  草案的第一条成为昨日研讨会的焦点。

  草案第一条规定:“为了规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制定本法。”

  这一条被企业代表指认为“不平等”,建议在保护对象中增加“用人单位”。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劳动法专业委员会秘书长王杰以草案第二十六条为例认为,该条和相关条款并无涉及劳动者违约行为的规定。这些规定上的“不对等”将用人单位推向了弱者的地位。

  新华联集团人力资源部助理总监罗靖认为,草案基于“劳动者就是弱势方”的假设太笼统,“因为很多高技能和高知识水平的员工并不弱势”。所以,她认为,劳动者并非都是弱者。

  无限期合同争论

  来自企业的代表一致对草案第十四条“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续签的” 规定提出了质疑,甚至有人认为该条款的实施将可能影响到企业的生存状况。

  罗靖认为,这条规定将导致企业只留存中庸的、无特殊技能和较高能力的人,这样导致的后果就是企业会失去竞争力。

  有些与会企业代表指出,如果此条将来实施,“企业方就只能寻找相应的对策,不排除提前寻找理由辞退没有竞争力的员工”。

  另外,围绕“试用期工资”、“劳务派遣”和“违约责任”等相关条款规定的争议同样激烈。有与会者提出:“希望这部法在实施后给企业至少半年的缓冲期来适应它。

(责任编辑:胡立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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