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于昨日正式发布,对稳定计划生育水平、提高人口素质、管理流动人口等问题做出了全面的部署。
目前,我国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占总人口的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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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人口流动
规模庞大
逐步改变城乡二元结构,建立城乡统一的人口登记制度,健全出生人口登记和生命统计制度,实行流动人口居住证制度。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有关部门的数据显示,我国人口流动规模庞大,2005年为1.47亿人。做好流动人口管理和服务,实现人口有序流动和合理分布,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关系低生育水平长期稳定。
《决定》要求,要深化流动人口管理服务体制改革。逐步改变城乡二元结构,建立城乡统一的人口登记制度,健全出生人口登记和生命统计制度,实行流动人口居住证制度。将流动人口管理服务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促进流动人口融入城市生活。解决流动人口在就业 、就医、定居、子女入托入学等方面的实际困难,逐步将进城务工人员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保护其合法权益。
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统一管理、优质服务新体制。将流动人口纳入流入地人口总数,实行以流入地为主的目标管理双向考核。流入地按照“属地化管理、市民化服务”的原则,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纳入经常性工作范围,提供与户籍人口同等的免费服务。把进城务工人员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
违法生育要缴社会抚养费
严肃处理违纪违法行为,凡违法生育的,一律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造成恶劣影响的,可予以公开揭露;是党员、干部的,依纪依法从严惩处。
稳定低生育水平是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首要任务,“十一五”期间是实现这一任务的关键时期。综合分析我国经济社会和人口发展趋势,到“十一五”期末,全国人口总量(不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要控制在13.6亿人以内。
为进一步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体系,全面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决定》还提出以下要求:一是严格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法律法规,认真总结行之有效的成功经验和管理制度,适时修订或制定有关法律法规。二是坚持执法为民,实行政务公开,尊重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保障群众计划生育合法权益。三是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责任制,对违纪违法行政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人均计划生育
事业费达30元
要从财政、基础设施、人力、科技等方面加大投入,确保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到2010年,各级财政投入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费达到人均30元。
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是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的公共投入,是保稳定、促发展的基础性投入。
《决定》要求,要建立稳定增长的投入保障机制。人口和计划生育财政投入增长幅度要高于经常性财政收入增长幅度。各级财政要逐年增加投入,到2010年,全国人均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费在“十五”期末人均10元的基础上增加到22元,继续安排“十五”期间已将社会抚养费、乡(镇)统筹费纳入财政预算的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费支出人均8元,届时,各级财政投入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费达到人均30元。
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向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投入。积极运用市场机制,采取建立基金、开发险种等方式,吸引国内外资金。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在奖励优惠资金发放和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使用中的违纪违法行为。
(责任编辑:王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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