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建设用地审批方式作重大调整———
从2007年起,依法由国务院分批次审批的城市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调整为每年由省级政府汇总后一次申报,经国土资源部审核,报国务院批准后由省级政府具体组织实施,实施方案报国土资源部备案,省级政府将对城市建设用地负总责。
| |
城市建设用地集中到省级审核
按照规定,报国务院批准城市建设用地的范围,包括我国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人口在50万以上的城市。负责人介绍,城市建设用地审批方式调整后,84个城市建设用地报批和实施,将按照报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省级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城市政府具体实施三个阶段组织进行。过去应由国土资源部审查及城市可以自行确定的审查内容,集中到了省级审核。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对城市申报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进行审核,包括对划拨用地项目和有偿出让土地范围、用地勘测定界、履行征地前报批程序、落实征地补偿资金、确定征地安置方案、完成先行补充耕地、拟定供地方式以及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等审核把关;在省级政府审核同意实施方案后,对城市具体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省级政府由过去“二传手”变为“负总责”
与分批次报国务院批准相比,城市建设用地新的审批方式最大的不同是,省级政府由过去上报用地材料的“二传手”,变为对城市建设用地负总责。耕地保护司负责人说,具体而言,主要有三方面不同:一是报批程序上,由现行的城市一年多次申报,国务院多次审批,调整为以省(区、市)为单位一年一次性申报,国务院一次性审批。二是报批内容上,简化了向国务院申报的内容,相应减少了报件,将过去需报国务院审查和城市政府审查把关的部分内容,集中由省级政府负责审核把关。三是审查责任上,由于报批内容的变化,权重责更重,省级政府的责任随之加大,要对城市建设用地负总责。在新的城市建设用地报批和实施流程中,省级政府不再是可有可无的“二传手”,而是一道非常重要的“关口”,具有行政审批成本更低、距离管理对象更近等独特优势,既能对城市建设报批用地进行严格审查,又能加强实施监管,有利于管住管好城市新增建设用地。
有利于加强土地宏观调控 和强化用地监管
“这是土地管理特别是新增建设用地审批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有利于加强土地宏观调控,强化省级政府责任;有利于减少审批环节,提高行政效能;有利于国土资源部转变职能,强化用地监管。”国土资源部耕地保护司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作了这样的评价。
新闻分析
省级政府:由“甩手掌柜”到“负总责”
土地审批,是政府手中的重要权力。今后,这一权力将主要由省级政府承担。根据国土资源部日前发出的通知要求,从今年起,国务院不再分批次审批全国84个城市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而是由省级人民政府汇总后一次申报。
国土资源部耕地保护司负责人指出,此举在加大省级政府权力的同时,也强化了他们的责任。今后再出问题,将直接追究有关地方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尽管经过长达3年多的治理整顿,当前我国违法违规用地现象仍然大量存在,土地“闸门”并没能真正把住。而责任不落实,正是大量违法违规问题存在的主要原因。一些地方对土地违法违规行为不制止、不组织查处,甚至隐瞒不报、压案不查,在土地管理和调控上有意无意地当起了“甩手掌柜”。为从体制和制度上解决这一问题,去年出台了《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过去由国土资源部审查及城市可以自行确定的审查内容,集中到了省级审核。先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对城市申报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进行审核,对划拨用地项目和有偿出让土地范围、用地勘测定界、履行征地前报批程序、落实征地补偿资金等审核把关,再由省级政府审核同意后,对城市具体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正如国土资源部耕地保护司负责人所指出的,与调整前相比,今后,省级政府将不只是一个上报用地材料的“二传手”,而成为一道非常重要的“关口”。
权责一致将成为强化地方政府责任的重要手段。由于将对城市建设用地负总责,省级政府必须考虑城市存量土地的利用状况、上年度已批准用地的实施情况、按季度供地备案情况分析以及土地集约利用状况等,对新增建设用地的规模严加控制,这就迫使各地方政府必须尽可能节约集约用地,走盘活存量、内涵挖潜的路子。
“在这种形势下,省级政府对城市建设用地的审查和监管会更加严格。”国土资源部耕地保护司负责人说。
文/新华社记者
(责任编辑:马明超)
|